很多遇到拆迁类案件的当事人和家属,第一时间往往是非常恐慌的:“当初提交的申报材料确实有问题,房子也没有正规产权证,面积可能还多报了点,这下是不是肯定构成诈骗罪了?”其实,法律上的定性,绝不是做简单的加减法。
很多当事人以为,只要被查出申报材料造假或者有夸大成分,诈骗罪就板上钉钉了。这让我想起之前关注过的一个外省案件。当事人张先生是当地一个大厂房的承租人,在政府推进拆迁工作时,他依法申请了一笔数百万的补偿款。
后来检方介入调查,认为张先生提交的申报材料存在问题,不仅房屋的产权证真伪存疑,而且申报的面积数据也存在夸大的嫌疑。基于这些材料上的瑕疵,检方指控他涉嫌骗取国家拆迁资金,以此提起了公诉。站在张先生家属的角度,材料确实经不起推敲,似乎已经走进了死胡同。
但这只是表面现象。在刑事案件中,判断是否构成诈骗罪,不能仅仅停留在“材料真不真”这一层,更要深究这些材料是否真的导致了不该发生的经济损失。这就引出了我们办案时必须核实的下一个关键问题。
说到实际的损失核定,这也是很多案件审查的转折点。在张先生面临的这个案子中,虽然房产证本身存在很大争议,房屋也是后期翻建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他拿到的钱就是“骗”来的。
我们必须回到当地的拆迁补偿标准和政策文件上去看。根据当时的政策文件规定,即便当事人的房屋属于无证房屋,只要符合特定条件,依然可以按照与有证房屋相同的标准来进行补偿。换句话说,补偿款的计算是基于房屋的客观评估价值和既定的政策标准,而不是单纯看你手里有没有那张纸。
既然无证房屋也具备补偿资格,且赔偿数额是按照固定标准严格计算出来的,那么产权证的存续与否,并没有直接导致国家多发钱、产生额外经济损失。如果当事人并没有多领走本不属于他的补偿款,那指控其诈骗的逻辑链条就出现了断裂。
从前面提到的政策分析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诈骗罪的核心本质在于“非法占有目的”。在拆迁过程中,补偿协议书、房屋评估公示表以及拆迁情况说明等文件,都已经明确记载了厂房的实际面积,并且都是按照统一标准核算出来的。
在这类案件中,如果能够证明公安机关所指控的“产权证造假”等行为,实际上并未影响最终的合法赔偿数额,那么辩护方向往往就会指向证据不足或事实不清。当核心指控证据在证明力上无法形成完整闭环,无法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时,依照疑罪从无的原则,检察院经过审查通常会考虑作出存疑不起诉的决定。
这提醒我们,面对复杂的经济类犯罪指控,不能被表面的瑕疵吓倒,而是要精准解剖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本身复杂,而是在不了解法律规则的情况下,面对指控先自乱阵脚,错过了审查起诉阶段这个关键的时间窗口。很多影响最终结果的节点,往往在当事人和家属还在犹豫时就已经过去了。如果你或者家人现在正面临类似的困惑,还不确定接下来该怎么走,可以先把具体情况整理出来告诉我。我们先聊聊,帮你把整件事情的脉络理清楚,看看当前最重要、最紧迫的那件事到底是什么。
法律是严谨的,它既惩治真正的犯罪,也保护合理的权益。拆迁补偿案件往往牵涉复杂的历史遗留问题和地方政策,不能一刀切地将所有违规申报行为都等同于刑事犯罪。面对危机,保持冷静,用专业的视角去拆解问题,才是保护自己和家人最有效的方式。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