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在整理过去的办案归档时,我看到一份几年前的起诉书。里面涉及一笔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送出去的款项,涉及的金额是一笔不小的数目。当时家属和企业高管来找我时,整个人都是处于高度担心的状态,一直在问:叶律师,这人进去了还能出来吗?会不会被判实刑?
我听完之后,没有跟他们讲大道理,而是让助理先给他们倒了杯热水,坐下来慢慢说。其实很多当事人和家属第一次遇到这种事,连最基本的程序都不知道,这很正常。在刑事案件中,最怕的不是案情有多复杂,而是在完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了方向。
很多朋友在做生意或者处理业务时,往往有一种朴素的观念,觉得不管是个人给的钱,还是公司账上出的钱,只要事情定性了,结果都一样。但从刑事辩护的专业角度来看,这里面有一个经常被大家忽略的隐藏痛点,那就是“个人行贿”与“单位行贿”的区别。
我关注到一组全国范围内的司法大数据,虽然这是前几年的统计,但对我们理解当前的审判实践依然有很强的参考价值。数据显示,在行贿罪中,检察机关做出不起诉决定的比例大约在百分之十二左右;而如果是单位行贿罪,这个不起诉的比例可以达到约百分之二十四。也就是说,单位行贿的不起诉概率,几乎是个人行贿的两倍。
这时候大家可能会问,为什么法律会对单位行贿网开一面?其实这不是网开一面,而是两者的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不同。了解了这个原理,在面对这类危机时,我们的辩护思路就会清晰很多。
既然单位行贿的不起诉率和缓刑概率明显更高,那是不是所有的涉案情况都可以往单位行贿上靠?显然不是。这也是我跟团队经常讨论到深夜的难点所在,白板上往往写满了各种证据链的可能性。
要让一个行为被认定为单位行贿,通常需要满足几个硬性条件:第一,决策必须是出于单位的意志,比如经过股东会、董事会或者管理层的集体研究决定;第二,资金来源必须是公司的账目,而不是个人的腰包;第三,最核心的一点,获取的利益必须是归属于单位,而不是进了某个高管自己的口袋。
如果涉案的行为确实是为了公司的利益,资金也是公司出的,那么在辩护时,我们就要尽力引导往单位犯罪的标准去争取。这也是为什么我们在看卷宗时,要在一份份看似不起眼的财务凭证、会议纪要里去寻找突破口。因为一个定性的改变,可能直接决定了当事人最后是实刑还是缓刑,甚至是能不能拿到不起诉决定书。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了第一步。很多家属在出事之后,往往把大量的时间花在四处打听或者等待上。从刑事拘留到审查起诉,时间并不宽裕。很多影响结果的节点,往往在当事人意识到之前就已经过去了。如果你现在还不确定自家面临的情况到底属于哪一种,可以先把目前掌握的信息告诉我,我帮你看看,当前最重要、最迫切需要做的是什么。
说实话,有些案子办下来,看到当事人能够重新回到公司主持大局,家庭没有因此破碎,我心里也踏实。虽然情况复杂,但只要证据和法理站得住脚,依然有可行的路径去争取最好的结果。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