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执业十八年,在阅卷时,经常会看到一些当事人情绪激动的陈述:“他当初承诺我一起投资黄金,结果钱拿去投了别的,这就是骗我!”在普通人的观念里,只要对方说了谎,又牵涉到钱,似乎就跟“诈骗”这个词脱不了干系。尤其是在生意场上,商业计划的变动、投资方向的调整本是常态,可一旦项目亏损,当初的承诺未能兑现,就很容易被合作方或投资者指控为刑事诈骗。
我理解这种心情,但法律的逻辑要比这复杂得多。在杭州办了这么多年的案子,我见过太多因为混淆了民事上的“欺诈”和刑法上的“诈骗”,而让自己陷入巨大困境的企业家和普通人。他们中的很多人,直到被采取强制措施,也想不明白,一个本该在法庭上解决的合同纠纷,怎么就惊动了公安机关,自己怎么就成了犯罪嫌疑人。
那么,区分这两者的关键到底在哪里?其实核心只有一个,就是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这句法律术语听起来有点绕口,我用一个常见的例子来把它说清楚。
比如,张先生募集了一笔资金,告诉投资者这是用来做黄金贸易的。但实际上,他拿到钱后,觉得白银市场机会更大,就把钱投进了白银。公安机关找上门时,往往会问:“你是不是虚构了投资黄金的事实?”很多人到这一步就慌了,觉得我说谎了,那就是诈骗。其实不然。
我们来看两种完全不同的后续:
第一种情况:张先生将资金投入白银市场后,生意失败,所有钱都亏损了。虽然他没有遵守当初投资黄金的承诺,构成了对投资者的民事欺诈,需要承担违约和赔偿责任。但是,资金的用途始终是在真实的商业经营活动中,他本人并没有将这笔钱据为己有、肆意挥霍。这种情况下,即便有欺骗行为,也大概率不会被认定为诈骗罪。
第二种情况:张先生拿到资金后,根本没有进行任何投资,而是直接把钱拿去澳门赌博,或者给自己买了豪车豪宅。这就完全是另一回事了。他的行为清楚地表明,从一开始就没打算把钱用于经营,而是想直接装进自己的口袋。这种行为,就是典型的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刑法要严厉打击的诈骗犯罪。
所以你看,同样是“说了谎”,但钱的最终去向,清晰地反映了行为人内心真实的目的。前者是经营不善,后者是恶意侵占。法律要惩罚的,是后者。
很多当事人在接受调查时,总是反复强调自己“没有骗人的故意”,但这种口头辩解往往很苍白。在办案机关看来,更有说服力的是客观证据。你的钱到底去哪儿了?
如果你真的把钱用在了实际经营上,那么公司的银行流水、签订的采购合同、支付给上下游的货款凭证、与商业伙伴的沟通记录……所有这些能够证明资金真实流向的材料,才是保护你最有力的武器。它们能够构建起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向办案人员证明,这笔钱确确实实是损失于商业风险,而不是被你揣进了个人腰包。
我见过一些案子,当事人一开始觉得只是小误会,不以为意,错过了澄清事实的最佳时机。等到案件进入了后面的阶段,再去搜集和整理这些证据,难度就会大很多,效果也可能大打折扣。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了第一步。很多经济类的刑事案件,民事与刑事的界限本就模糊,当事人自己往往说不清楚关键点在哪里。如果你发现自己正处在这样的困惑中,搞不清一个商业行为为什么会被上升到刑事层面,那么第一时间要做的,不是去争论对错,而是先把所有资金往来的证据梳理清楚。这可能是决定案件走向的第一步。
法律是严谨的,它不会仅仅因为一个商业承诺没有兑现,就轻易地将一个人定为罪犯。但前提是,你需要有能力向办案机关清晰地展示整个商业逻辑和资金的真实去向。很多时候,这恰恰是专业辩护的价值所在。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