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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斌律师谈:电信网络诈骗与普通诈骗,到底区别在哪?

2026-05-14

在审阅一份案件材料时,我注意到办案机关的指控罪名写的是“电信网络诈骗罪”,但案件的事实描述其实更接近普通诈骗。这让我想到,很多当事人和家属在听到“电信诈骗”三个字时,其实并不清楚它和一般诈骗的区别。事实上,这个区分很关键,不仅影响量刑轻重,甚至会决定案件是否构成犯罪。

电信网络诈骗的核心特征:技术性、非接触性、远程性

很多人以为,只要是通过手机、网络实施诈骗,就一定属于电信网络诈骗。其实并非如此。电信网络诈骗在司法认定中,有三个核心特征:技术性、非接触性和远程性。

所谓技术性,指的是利用电话、短信、网络等通信手段,通过信息技术操控实施诈骗;而如果只是在线上诱骗对方线下见面再实施诈骗,就很可能仍被认定为普通诈骗。非接触性和远程性也很关键——犯罪行为人和被害人并不直接见面,整个行为过程都是远程完成的。

我印象比较深的一个案件,是一位来自某外省的年轻人,在境外网站上冒充客服“处理退款”,通过远程操作让被害人转账。这类典型的远程、高度技术依赖的行为,通常就落入“电信网络诈骗”的范畴。

为什么电信网络诈骗的入罪标准更低?

很多人看过司法解释后都会惊讶:电信网络诈骗的入罪金额明显低于普通诈骗。一般来说,普通诈骗的“数额较大”标准在数万元左右,而电信网络诈骗只要达到几千元,就可能被认为是“数额较大”——也就是可以构成犯罪。

司法解释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电信网络诈骗具有传播快、受害人多、隐蔽性强的特点。办案机关往往难以全面固定证据,受害者也常分布全国各地。如果仍以普通诈骗标准来计算,很多行为将无法受到刑法规制。

此外,这类案件还规定了十种从重处罚情节,比如造成被害人自杀、冒充国家机关实施诈骗、境外远程操作、组织指挥诈骗集团等。这些情节一旦具备,量刑往往会显著增加。

不是所有“涉及网络”的诈骗都属于电信诈骗

我在办案时常遇到一种情况:当事人以为“用手机转账”、“微信沟通”就一定是“电信诈骗”。其实,判断关键不在于是否用了网络,而是看诈骗行为是否符合“针对不特定多数人、依赖网络远程完成”的特征。

例如,有人通过社交平台认识受害人,之后以恋爱、合伙做生意为由诱骗转账,这类行为虽然发生在网上,但因为是面对具体对象、通过持续交流取得信任,通常仍属于普通诈骗。如果界定错误,可能导致指控罪名过重。

换句话说,电信网络诈骗不是技术门槛,而是行为模式的法律分类。认定错了,案件走向就可能完全不同。

什么时候需要及时寻求专业判断

在实践中,很多案件在侦查阶段就已经确定了罪名,而家属往往要等到起诉或开庭才开始反应“是不是定得太重了”。实际上,从刑拘到起诉这段时间,是律师介入最关键的阶段。罪名是否准确,入罪标准是否适用,很多时候就是那时确定下来的。

刑事案件最怕的并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了第一步。如果正在经历类似的困惑,不妨先把情况理一理,确认案件到底应按哪一罪名处理。很多家属第一次来找我,也只是想弄清楚“到底属于什么罪”。我一般会先帮他们把案情拉一条时间线,从证据、资金流向、行为方式逐条分析,找出判断依据。

结语:界定清楚,才能找准方向

电信网络诈骗与普通诈骗,看似只差一个“网络”二字,实际上代表着完全不同的证据标准和刑罚等级。搞清楚自己案件属于哪一种,是一切辩护和判断的起点。

如果能在早期阶段厘清这点,往往能为案件走向留下更大的空间。刑事辩护的价值,也正是在这些被忽略的细节中体现出来。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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