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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叶斌:很多人都在做的“挂靠社保”,到底算不算犯罪?

2026-05-13

“挂靠社保”这个词,对很多灵活就业的朋友或者暂时离职的人来说,可能并不陌生。但最近,把它和“诈骗罪”联系起来的讨论越来越多,这让不少人心里犯嘀咕:一件看似普遍平常的操作,怎么就可能和刑事犯罪扯上关系了?作为一名办了十几年刑事案件的律师,我发现很多时候,法律的争议点,往往就藏在这种我们习以为常的事情里。

一个关键区别:骗取“交易机会”和骗取“财物”

要弄清楚这个问题,我们得先聊一个更根本的区别。最近有位朋友在和我讨论时,拿保险诈骗来举例,我觉得这个思路很有启发。我们不妨看看《刑法》对保险诈骗罪是怎么规定的。法律里明确列举了几种情形,比如,投保人故意虚构一个根本不存在的保险标的,像是给一座假矿山投保;或者在发生事故后,故意夸大损失,把几千元的维修费说成几万元;再或者,干脆凭空捏造一起从未发生过的事故来骗取保险金。你看,这些行为的核心,都是直接指向“骗取保险金”这个结果。但是,有一种情况很有意思。比如,一位张先生本身有某种疾病,按规定是买不了某款健康险的。他隐瞒了病史,成功投保并按时缴纳了保费。这种行为算不算保险诈骗呢?从刑法的规定来看,这并不构成。为什么?因为他骗取的是一次“交易机会”,是获得一份保险合同的资格,而不是直接去骗那笔保险金。至于后续如果他真的生病,保险公司发现他隐瞒病史,完全可以通过民事途径,比如主张合同无效、拒赔或者解除合同来解决,但这和刑事犯罪是两码事。

回到社保问题:你的“目的”决定了行为的性质

现在我们把这个逻辑套回到挂靠社保的问题上。绝大多数选择挂靠社保的人,他们的初衷是什么?是为了让自己的社保不断缴,为了将来能有份养老金,为了生病时能用医保报销。他们是通过一家公司代缴,虚构了一个劳动关系,这个事实是存在的。但他们的最终目的,是为了骗取一个“参保的资格”,一个参与到社会保障体系里来的机会。这和前面提到的,为了获得交易机会而隐瞒病史去买保险,逻辑上是相似的。这与刑法上诈骗罪所要求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有本质区别的。非法占有,简单说,就是一门心思想要把不属于自己的钱,用欺骗的手段装进自己口袋。而挂靠社保的人,心里想的往往是“我交了钱,以后也能享受待遇”,这更像是一种不规范的“交易”,而不是一种纯粹的“占有”。我们律师行业也有一个很有趣的现象。律师按规定是不能兼职的,但我们都得缴纳社保。可当有律师真的发生工伤去申请理赔时,社保机构有时会以律师和律所是提成制、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赔。你看,这就形成了一个矛盾:一方面要求你必须买,另一方面出事了又不承认劳动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自己缴纳社保,享受退休和医保待遇,难道也成了犯罪吗?我想,大部分人凭常识和情理去判断,都会觉得这说不通。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了第一步。我这么说,并不是在鼓励大家去挂靠社保,这种行为本身确实不合规,存在法律风险。但我们必须清楚,不合规和犯罪之间,还有很长一段距离。如果你现在正为此事感到困惑和担心,可以先把具体情况告诉我,我帮你分析一下,看看事情的性质到底到了哪一步。

说到底,法律不应该是高深莫测的,它最终要回应的是我们普通人的常识和常情。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应该仅仅看它是否“虚构”了什么,更要看行为人内心的真实目的是什么。我想,这也是法律应有的温度。至于挂靠社保这件事最终如何定性,还需要看各地司法实践的走向,但至少,我们不应轻易地给每一个这么做的人都扣上“罪犯”的帽子。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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