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做生意的朋友都有一个共同的担心:如果生意失败,欠下的钱还不上,会不会变成诈骗罪?尤其是在一些大额借款中,一旦资金链断裂,债权人报案,这个担心就可能变成现实。我办了十几年案子,见过太多因为生意起落而陷入法律困境的企业家,他们想不通,正常的商业借贷,怎么就和“诈骗”扯上了关系。
最近就有位朋友的家属来咨询,说他家人王总因为一笔数百万的借款被刑事拘留了,涉嫌诈骗罪。王总前些年做生意,借款时抵押了自己的工厂资产,但后来市场环境不好,工厂倒闭,这笔钱也就还不上了。家属很焦虑,问我:“叶律师,借钱不还就是诈骗吗?这得判多少年?”
这个问题,其实是很多类似案件的核心。今天,我想借这个话题,和大家聊聊生意失败后的欠款,与诈骗罪之间,那道看不见却至关重要的界限。
首先要明确一点,不是所有还不上钱的行为都会构成诈骗罪。在法律上,民事上的“债务违约”和刑事上的“合同诈骗”或“诈骗”,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区分它们的核心,在于一个关键的法律术语——“非法占有为目的”。
这听起来有点绕口,我换个方式说。你可以把借钱这件事想象成一次承诺了会支付船票的航行。如果你上船的时候(借钱时),是真心打算在到达目的地后(约定期限)支付船票(还本付息)的,但后来船在半路遇到了风暴,货物沉了(生意失败),导致你最后没钱付票。这属于意外,是风险,是民事纠纷。你确实欠了船票钱,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但你并没有犯罪。
但如果你在上船时,口袋里就藏着一把刀,压根就没打算付钱,甚至计划着半路就跳船溜走,把这笔钱据为己有。那么,无论最后航行是否顺利,你的行为从一开始就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就跨过了刑法的边界,可能构成诈骗。
所以,司法机关判断一个行为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犯罪,关键是看当事人在借款的“当下”,主观上到底是怎么想的。是“想还但后来没能力还”,还是“从一开始就没打算还”。
说到这里,你可能会问,人心隔肚皮,主观意图这种东西,别人怎么知道?说得没错,主观意图是无形的,所以司法实践中,会通过一系列客观行为来反向推断。在办理这类案件时,我们律师的辩护工作,也正是围绕这些客观事实展开的。
通常会重点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借款时是否有一定的偿还能力。比如像前面提到的王总,他在借款时,名下有正在经营的工厂、有店面,这些都是实实在在的资产。虽然可能经营已经有些困难,比如抵押物存在积压好几个月的情况,但这并不等于他完全没有偿还能力。一个人的资产状况,是评估其当时信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借款时是否提供了真实的担保或抵押。很多人觉得,我后来还不上钱,抵押物也贬值了,是不是就说明我当初骗人了?不一定。提供抵押物这个行为本身,恰恰在很大程度上能说明当事人是有意愿还款的。他愿意拿自己的身家来做保证,这本身就是一种增信行为,是积极履约意愿的体现。
第三,借款后资金的去向。借来的钱,是像计划书里说的那样,投入到生产经营中去了,还是被用于个人挥霍、转移藏匿,或者用于填补其他根本不可能回本的窟窿?资金的真实用途,是反映其主观意图的一面镜子。
像王总的案子,如果能证明他借款时确实有产业,提供了抵押,并且钱也确实用在了工厂经营上,只是后来因为市场大环境变化、企业经营不善等客观原因导致倒闭,最终无力偿还。那么,就很难认定他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这种情况,是有相当大的辩护空间的。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了第一步。很多时候,当事人家属因为着急,四处托人,反而可能错过了最关键的节点。如果你现在也面临类似的困境,不确定这件事的性质,可以先把情况告诉我,我帮你从法律角度分析一下,当前最重要的是什么,以及有哪些可能的方向。
说到底,法律会保护正常的商业往来,也不会轻易将商业世界的失败贴上犯罪的标签。一个企业家,他的价值在于创造,而经商本身就伴随着风险。因为客观原因导致的债务危机,首先应该通过民事途径去解决。对于辩护律师而言,守住这条民事与刑事的界限,论证当事人行为的商业合理性,就是这类案件有效辩护的起点。虽然前路不易,但只要方向正确,就总有争取转机的可能。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