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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叶斌:接到公安传唤电话,一个可能改变结果的细节

2026-05-07

接到公安的传唤电话,很多人的第一反应是:完了,躲不掉了。特别是对于一些从事线上销售的朋友,可能前几天刚经历了市场监管部门和公安的联合上门检查,货物被查扣,但人没被带走,只是让回家等消息。现在电话来了,心里那根弦瞬间就绷紧了。

是不是人被抓了,才算“到案”?

这是一个非常普遍的误区。我记得有位当事人的家属找到我时,就非常焦虑。他的家人王先生就是这种情况,因为销售一些有品牌争议的商品,被联合执法查了。当时人没事,王先生还抱有几分侥K幸心理,觉得可能就是罚点钱。可几天后派出所的电话一到,全家人都慌了,觉得这下“人赃并获”,自首这条路肯定是堵死了。

其实,这个理解是不准确的。我们要区分一个概念:行政检查和刑事强制措施。市场监管和公安上门检查,查扣货物,这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行政检查或调查取证。只要当时没有给你出具《拘留证》,没有把你直接带走,你就还处在人身自由的状态。你之所以没“进去”,不是因为警察忘了,而是因为你的案件还没走到那一步。所以,你还没有“到案”。

“自动投案”,一个很多人不知道的法律概念

正是因为你还没有“到案”,这个传唤电话的性质就变得非常关键。公安打电话让你去派出所配合调查,你可以选择不去。当然,不去会有不去的后果,但法律上你确实有这个“选择权”。而你,在接到电话后,主动前往公安机关,并且能够如实交代你的主要犯罪事实,这个行为在法律上就构成了“自动投案”。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自首的司法解释,即便犯罪事实已经被司法机关发现,但只要犯罪嫌疑人还没有被讯问,或者还没有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主动、直接投案的,就应当被认定为自首。你看,这里的关键词是“主动”和“没有被采取强制措施”。接到电话后自己去,就完全符合这两个条件。这是法律为那些一时糊涂,但事后有悔改之心的人,预留的一个重要出口。

这个“自首”,到底有多大用处?

在刑事案件中,自首是一个法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说得直白一点,它的价值非常大。通常情况下,成立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内。对于一些情节比较轻微的案件,比如涉案金额刚刚过立案标准,社会危害不大的,甚至有可能争取到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或者法院的免予刑事处罚。这对于当事人来说,结果是天差地别的。

我经手过一些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案子,当事人就是在接到电话后,第一时间咨询了律师,然后在我们的指导下,带着相关证据去派出所,完整、清晰地陈述了事实。这个“自首”情节,为我们后来的辩护工作,无论是申请取保候审,还是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罪轻认定,都打下了非常坚实的基础。

所以,当你接到那个电话时,千万不要凭感觉行事,更不要因为害怕就关机失联,那是最坏的选择。正确的做法,是在去派出所之前,先找个专业的刑事律师,把情况完整说一遍。我们至少可以帮你分析,去了之后该说什么,不该说什么,以及如何保留好这个对你极其有利的情节。

刑事案件的处理,很多时候就是由一个个这样的细节决定的。一个电话,一个举动,在普通人看来可能没什么,但在我们刑事律师眼中,却可能是影响案件走向的关键节点。别因为不了解规则,而错失了本可以抓住的机会。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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