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和检察官就一起职务犯罪案件沟通完,案子卡在了一个点上:自首的认定。这在我们刑事辩护工作中,是常遇到的争议焦点,尤其在职务犯罪领域,这个结似乎更难解开。
我们当事人是一名公职人员,监察机关最开始就是通过电话通知他到案接受调查的。他接到电话后,没有犹豫,第一时间赶到办案地点,并且如实交代了自己全部的受贿事实。按理说,这在很多普通刑事案件里,被认定为自首的可能性是相当大的。但在职务犯罪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即便过程一模一样,想拿到“自首”这个认定,却异常艰难。
检察官的观点很直接:当事人是接到了监委的电话通知后才来的,这说明办案机关已经掌握了线索,并对他采取了“约谈”性质的措施,他到案的行为缺乏“自动投案”的主动性。
说实话,这个观点在办案单位内部很有市场。但在我们辩护律师看来,逻辑上其实有值得商榷的地方。监察机关通过电话通知被调查人到案,这本身并不属于强制措施。它更像是一种“指令”,但并非“强制”。当事人接到电话后,理论上他可以选择逃跑,或者选择负隅顽抗,但他没有,他选择了主动前来面对。这种“能逃而不逃”的选择,恰恰更能体现他投案的自愿性和主动性。
我经常打一个比方,这就像小时候犯了错,是自己主动走进老师办公室承认错误,还是等老师派同学来“请”你过去。电话通知,更像是老师派人来传话,但你依然是自己走过去的,而不是被架过去的。这个“自己走过去”的动作,本身就包含了主动的成分。
这个问题,我也思考了很久。为什么在杀人、抢劫这类重罪案件里,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都可能被认定为自首,到了职务犯罪这里就行不通了呢?
根源可能在于职务犯罪案件的特殊性。这类案件通常都经过了长时间的秘密调查,当监察机关打出那通电话时,往往意味着已经掌握了相当一部分证据,调查已经进入了收网阶段。因此,在办案机关看来,被调查人此时的“配合”,更像是在压力之下的无奈之举,而非发自内心的主动悔罪。他们会认为,你之所以来,是因为你知道跑不掉了。
这就形成了一个悖论:正是因为职务犯罪的当事人长期处于一种高度警觉和被审视的状态,他们投案的主动性反而更容易被稀释和怀疑。作为辩护人,我们坚持认为,法律的标准应当是统一的。我们向检察官提出,如果重罪案件中的电话传唤可以被视为创造了投案的条件,那么在职务犯罪案件中,也应当一视同仁。到案后能否如实供述,才是区分“自首”与“坦白”的关键。看来,这个案子到了法院阶段,我们还需要为此背水一战。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了第一步。很多当事人及其家属觉得,只要没接到那通电话,就还有回旋余地。但从我执业十八年的经验看,尤其是在职务犯罪案件里,那通电话往往不是开始,而是调查进入尾声的信号。如果你正为此感到不安,与其被动等待,不如主动了解清楚规则。有时候,早一步把情况弄明白,就多一个选择。
写到这里,也想对所有身处公职岗位的朋友提个醒。面对高压态势,廉洁自律是最好的护身符。而一旦真的犯了错,最明智的选择是积极主动地向组织说明问题,不要等到电话铃声响起的那一刻。因为当电话打来时,留给你主动选择的空间,往往已经不多了。法律鼓励的是真正的幡然悔悟,而不是情势所迫下的被动交代。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