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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叶斌:修改扬尘监测数据的定罪误区

2026-05-03

看到一份起诉意见书上的罪名,很多当事人家属都觉得不可思议:只是让人悄悄调了一下工地扬尘监测设备的参数,怎么就成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这几年,随着环境治理力度加大,这类案件明显增多。家属刚接到消息时往往会慌了神,觉得动了数据就是铁板钉钉的犯罪。

定罪的第一步:你动的是不是“法定系统”?

遇到这种情况,很多当事人的第一反应是拼命解释自己为什么要改数据,或者争论到底改了多少。其实,这个辩护方向从一开始就偏了。这就好比一个人被指控违反了某条特定的家规,大家光顾着解释违规的原因,却忘了先确认这个人到底受不受这条家规的管辖。

在这类案件中,如果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其法律适用的一个核心前提是:这个扬尘监测设备必须属于国家法定的“环境质量监测系统”。但实际上,大部分施工企业自己买来或租来装在工地的设备,本质上只是企业内部用于自检自查的工具,和国家主导建立的系统有着天壤之别。不能因为它们都带着“监测”两个字,就简单套用针对法定系统的严厉刑事条款。了解了这个原理,你可能会问:那如果把它算作治污设施呢?

测温计不是退烧药:看清设备的真实属性

刚才提到的那个陷阱,我见过太多人掉进去。甚至在案件初期,有些办案逻辑也会先入为主,把扬尘监测设备当成“污染防治设施”。但我们回归常识来拆解一下:真正的污染防治设施,是要能实际处理和减少污染的。

在工地上,那些能喷洒水雾、降低粉尘的设备,才是真正的降尘设施。而扬尘监测仪的功能仅仅是对空气质量进行检验,得出几个数据,它本身不能减少哪怕一粒灰尘。这就好像医院里的体温计,它只能告诉你发烧了没有,却没有任何退烧的功效。真正能治病的,是退烧药。把测量的工具等同于治理的设施,这在法律逻辑上是站不住脚的。理清了这一层,我们才能去探讨更深层的技术认定问题。

技术与法律交织:谁来认定系统的性质?

从前两个层面的分析,我们能看出,要想给这类行为准确定性,核心在于对设备属性的剥丝抽茧。现在市面上的设备五花八门,对于那种最基础的粉尘仪,它其实就是一个简单收集数据的终端,根本没有独立运算和处理的能力,这就不能被评价为刑法意义上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但是,带有专门数据采集模块的设备,情况就复杂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种专业设备的定性,不能光凭行政部门的一纸简单说明,而必须依赖具备法定资质的计算机专家意见。很多时候,案件能否争取到不起诉的转机,就藏在这些容易被非专业人士忽略的程序细节和技术鉴定报告里。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本身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把精力耗费在无效的争辩上。从刑事拘留到审查起诉,时间并不宽裕。很多影响结果的节点,往往在当事人意识到之前就已经过去了。如果你现在还不确定该怎么办,可以先把情况告诉我,我帮你看看,当前最重要的是什么。

面对看似严厉的指控,法律的评价其实是一门精准的科学。只要客观事实存在争议,只要涉案设备的法律属性经不起严格的穿透式推敲,案件就依然有据理力争的空间。保持冷静,找准根源问题,是应对当前困境的第一步。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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