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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销售伪劣农药,到底怎么判?从一条上下线说起

2026-05-01

前几天,我偶然看到一份判决书材料,里面提到了一句关键案情:嫌疑人明知道国家已经禁止使用和销售百草枯,却还是把百草枯原液卖给了下家,下家又把它加工后冒充敌草快除草剂去卖。

这句话让我一直在琢磨。在杭州执业这十几年,我见过不少类似的案子。很多当事人和家属最困惑的,不是“我做了什么”,而是“我这个行为,法律到底怎么认定”。今天借着这个案例,聊聊这类案件的底层逻辑。

判定“有毒有害”,关键看主观和客观

这个案子有个特点,上下游关系很清晰:上家毛某某卖百草枯原液,中家谢某某、张某某买回去加工,冒充敌草快,下家宋某某再拿去销售。检测出来,产品里只有百草枯,没有敌草快。

很多家属会问:这不就是卖假农药吗?是不是最简单的问题?

从我们刑事律师的角度看,不是。要判断一个人构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首先要看两样东西:一是产品的性质,二是嫌疑人的主观明知。

产品本身的认定很明确——标签上写着是敌草快,但实际成分是国家禁止的百草枯,没有任何敌草快成分。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这就是典型的“不合格产品”,往重了说,属于伪劣产品。

但比产品认定更关键的,是卖的人知不知道。比如下家宋某某,如果我订的是敌草快,卖给我的也是敌草快,结果检测出来是百草枯,那我和上家之间没有犯罪共谋,我就可能不构成共犯。反之,如果我知道里面是百草枯,还继续卖,那性质就完全不一样——属于明知是伪劣产品而销售。

所以判定这类案件,一定要区分:他是真不知道,还是假装不知道。这一点,往往决定了罪名和量刑的差别。

一条生产链上的不同责任

在这个案子里,谢某某和张某某负责生产和销售,属于产销一体的主体。这种情况下,他们直接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那毛某某,也就是单纯卖原料的人呢?

这里就要分情况看了。如果毛某某明知谢某某他们买百草枯是为了造假,还继续供货,那就构成共同犯罪。但如果毛某某只是单纯卖原液,不知道对方拿去干什么,那就不构成共犯。

但这不代表毛某某没事。因为百草枯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明知是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而销售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所以这个案子里,毛某某虽然没有和下游串通,但他的行为本身就已经触犯了法律——非法经营罪。这也是很多做化工、农药生意的老板容易忽略的风险:自己觉得“我只是卖原料,不参与造假”,但卖的是国家禁售的东西,本身就是犯罪。

“明知”怎么认定,才是真正的分水岭

这个案子最值得探讨的点,其实集中在一个问题上:主观明知怎么证明。

这让我想起去年团队办的一个案子。当事人也是卖了一种含有违禁成分的农药,但他坚持说自己不知道。家属也很困惑:到底什么样才算“知道”?

我一般会这样解释:法律上的“明知”,不一定是他亲口承认。如果上游已经告诉过他、他采购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或者产品包装上就有异常标注,这些都可以作为推定“明知”的依据。换句话说,不是你说不知道就能免责,法官会看整个交易过程中的细节。

在这个案子里,所有人,包括毛某某、谢某某、张某某、宋某某,都明确知道百草枯已经被国家禁止销售。这一点在判决书里写得很清楚。所以他们的“明知”是没有争议的。

但如果当事人确实不知道,那辩护的方向就是要去证明:他在交易过程中没有接触过这些信息,没有异常的价格差,没有可疑的包装。这个证明过程,往往需要大量合同、聊天记录、付款凭证等证据来支撑。

所以给当事人和家属一个实在的建议:如果涉案产品涉及到违禁成分,第一时间整理好所有的采购、销售记录,搞清楚当事人到底知不知道。这个“知不知道”,往往就是能不能争取到更有利结果的分水岭。

回到这个案子,其实法律规定就摆在那里,关键是如何在具体案情中去适用。一个人有没有犯罪,不是看他站在生产链的哪一环,而是看他在那个环节里,到底知道什么、做了什么。这个判断,需要专业的刑事律师帮当事人去梳理,也需要家属理性看待案件本身的事实基础。

经营也好,销售也好,风险管控的核心逻辑其实就一句话:不要碰法律明确禁止的东西。但万一碰了,最重要的事情不是慌,而是搞清楚自己知道什么、不知道什么。这个前提清楚了,后面的辩护才有方向。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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