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个月前,一位房地产中介的当事人找到我们。他因为非法购买并转卖客户个人信息,被卷入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这类案件在我们团队不算少见,但每次接手,都能发现一些当事人和家属普遍存在的认知误区。今天,我想结合办案经验,聊聊这类案件的辩护思路。
很多当事人担心,“我买了几万个手机号,这肯定构成犯罪了”。这个想法其实不完全准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律要求信息必须具有“可识别性”——也就是通过这些信息,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到具体的人。单独一个手机号码,如果没有和姓名、身份证号、住址等信息形成完整的链条,法律上认定它为犯罪信息的难度就会很大。这不是说办案机关不会追究,而是辩护律师可以从这个角度切入,说明当事人获取的信息在可识别性上存在瑕疵,从而影响罪名的认定。
当然,我并不是说买手机号没事。而是想让当事人明白,法律对“个人信息”的认定非常具体,不是所有信息都同等重要。搞清楚这一点,家属就不会被“买了多少条”这个数字吓住。
接手这类案子,我们做的第二件事,是仔细审查信息的来源。如果当事人购买的信息,本身是公开的——比如从企查查、天眼查这些平台上能查到的企业信息、工商登记信息,那么这些信息就不受法律保护。道理很简单:公开信息不等于隐私,法律也不认为收集公开信息属于犯罪。
这就引出了一个对家属很有用的提醒:当事人在交代信息数量的时候,往往会把所有数字都揽到自己头上。但辩护律师需要做的是,从中把公开渠道能查到的那部分信息剔除。有时候,这个剔除的过程就能把信息量从“很大”降到一个相对可控的范围。同时,还要注意排除那些重复、无效的信息。比如,同一个人多次出现在不同记录里,只能算一条,不能重复计算。这个细节,很多当事人和家属自己根本想不到。
我们团队在分析这类案件时,张律师经常强调一个观点:辩护不是只是在法庭上辩论,更多的是在侦查阶段就帮当事人把信息拆解清楚。数字本身是冰冷的,但法律的尺度应该是温热的。
这个案子让我想起一个细节。当事人的同事利用买来的信息实施诈骗,东窗事发后,所有矛头都指向了当事人。家属来咨询时非常着急,“我家人就是卖了一些信息,怎么就成共犯了?”
事实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和诈骗罪是两回事。当事人买信息是为了自己的业务业绩,而不是为了帮助他人诈骗。只要没有证据证明他“明知”同事会用这些信息去诈骗,他就不需要为诈骗的结果负责。这个逻辑在法理上很清晰,但在办案实践中,往往需要律师一次次和办案机关沟通,把事实和法律掰开、讲明白。
我也告诉家属,不用把最大的担忧挂在嘴边——不要一上来就问“会不会判好多年”。先把案卷吃透,把信息数量打下来,把信息性质弄清楚,把主观故意拆解干净。办案过程充满不确定性,但走好每一步,往往才能把结果推向最好。
如果你现在正在经历类似的困扰,不妨先想一想这些问题,或者找个有经验的律师聊聊。很多时候,方向和节奏,远比想象中重要。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