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经常在接待时听到当事人或家属这样问我:“叶律师,我当初就是夸大了一下,怎么就变成诈骗了?”没有哪个做生意的人会把自己的成功率往低了说,这不是什么新鲜事。真正的问题在于,这种“夸大”,有没有越界。
很多人觉得,“骗”就是骗,只要是弄虚作假,都应该算犯罪。但法律不是这么看的。我们办过太多类似的案子,当事人觉得自己只是做了点“夸大宣传”,结果被认定成刑事诈骗。这中间的界限,远比大家想的要精细。
先别急着下结论。我举个例子你就明白了。比如你经营一家教育培训机构,你宣传自己学员的通过率很高,这算不算欺诈?通常情况下,这属于商业上的“自我包装”。你的目标是让顾客相信你,促成交易。
但如果你的宣传脱离了基本事实呢?比如你明明没有那个成功率,却谎称有权威机构的数据支持;你明明没有内部渠道,却承诺可以走特殊路径。那么,情况就完全不一样了。这就从“说说好话”变成了“虚构事实”。
关键区别在哪?在于当事人的主观目的。民事欺诈的核心是想让顾客相信,目的是促成交易,这还在营销的范畴里。而刑事诈骗的核心,是根本就没有履约的打算,拿到钱就翻脸,或者用根本不存在的服务去换钱。它的目的是“非法占有”。
我经常和团队说,判断一个案子,首先要看钱去了哪里。如果当事人收了钱,确实在提供服务,哪怕服务质量差一些,这通常属于民事纠纷。但如果当事人收钱后,根本没有履约能力,或者直接失联,那就触碰了红线。
理解了这一点,你就能明白,为什么很多“夸大”最后被定性成诈骗。因为证据显示,这个人从一开始就没打算真的把服务做到位。
理论说清楚了,我们来看看实践。我记得前年有一个案子,外省某市的当事人,经营一家教育咨询机构。他对外宣传说,自己有内部渠道,能帮学生拿到名校的入学资格。很多家长信了,交了数十万的费用。结果呢?他根本没有这个能力,只是通过常规途径去报名,当然全都没成功。家长们报警,他直接被刑拘。
这个案子的问题在哪?很明显,他的“虚假承诺”构成了虚构事实。他说的那些“内部渠道”,根本不存在。更关键的是,他收的钱也没有用于正常的经营或寻找任何渠道,而是被他用掉了。这就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你可能会问,那同样是做培训的,为什么有些人就没事?区别就在于是否有“履约行为”。即使当事人夸大了成功率,但如果他真的请了老师、安排了课程、提供了服务,只是结果没达到承诺的那么好,那通常属于合同纠纷,是民事问题。
反过来,如果一个人什么都没做,只是靠吹牛收钱,那风险就极大。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会重点审查几个方面:第一,有没有实际的履约行为;第二,收取的资金去向;第三,案发后是否有积极退赃退赔的意愿和能力。
说了这么多,归根结底,核心就是一个问题:你有没有想过要履行承诺?想清楚这个问题,再来评估风险,比盲目焦虑有用得多。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了第一步。如果你现在还不确定自己的处境,可以先把情况告诉我,我帮你看看,当前最重要的是什么。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