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处理一起境外诈骗案件,翻阅当事人笔录时,我看到一句很扎心的话。其他同案犯在口供里都指认:“他是我们主管。”当事人后来跟我说,那只是大家平时的习惯叫法,他实际就是个小组长。但这句话,已经白纸黑字地写在了证据里。
这个细节让我意识到,很多当事人和家属可能压根没意识到,在刑事案件里“怎么称呼”这件事,本身就可能成为定罪的依据。今天我就专门聊聊这个话题。
在正常的社会交往中,叫一声“陈总”、“王总”或者“主管”,是再正常不过的尊称。但在共同犯罪案件里,这个称呼的分量完全不同。
我遇到过不少案子,当事人其实是一家公司里的普通员工,负责的是最基础的执行工作。但因为平时同事都习惯称他为“主管”,公司组织结构图里也这么写,结果在案发后,所有同案犯的口供都一致指认他承担管理职责。当事人自己百口莫辩,因为确实平时大家都这么叫。
这个问题的本质,不在于称呼本身,而在于这个称呼在证据体系中形成的“指认链条”。当多个同案犯的口供都指认某人是“主管”,在法官的眼里,这就不再是一个简单的称呼问题,而是一个关于角色认定的直接证据。当事人想证明自己只是普通员工,就需要拿出更扎实的证据来推翻这个共识。
但这只是表面现象。真正的陷阱在于,很多当事人是在被拘留后才知道这件事的严重性,而那时已经错过了最佳的辩护时机。
刚才提到的陷阱,我见过太多人掉进去。他们往往觉得:“叫主管怎么了,我只是个干活的。”但法律不这么看。
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这些共同犯罪中,检察院和法院认定一个人的角色,核心依据之一就是“在犯罪活动中的实际地位和作用”。而口供、通讯记录、工作群聊天记录、公司组织结构图,这些都是直接证据。当所有证据都指向某人是“管理层”时,即便他实际只是小组长,也很难仅凭自己的一句话推翻。
我曾处理过一个类似的案子。当事人被指控为“负责人”,但通过仔细梳理他的日常工作内容、管理权限、工资结构,发现他既没有决策权,也没有独立的奖金分配权,甚至连每天的工作任务都是上级直接布置给他的。我们通过提交这些细节证据,才成功将他的角色认定为“普通员工”。
所以问题的关键,不在于他被称为“主管”还是“组长”,而在于他在案发前后,是否真的具备与之匹配的管理权限和实际行为。这需要对案件细节进行非常细致的梳理。
说了这么多,归根结底,这类案件的核心逻辑可以归结为两点。
第一,所有在案证据都是“并联”而非“串联”。一个人是否属于主管,不是单凭一份口供就能定论,而是由同案犯指认、工作记录、薪资结构、公司制度等多份证据共同指向的结果。辩护律师需要做的工作,就是从这些证据中找到矛盾点,或者找到能够剥离管理职责的细节。
第二,当事人的行动窗口非常有限。从被刑事拘留到审查起诉,中间的时间并不宽裕。很多影响结果的节点,往往在当事人还懵懵懂懂的时候就已经过去了。比如,在第一次讯问时,如果当事人因为紧张或者不清楚后果,随口承认了“我是主管”,这个表述就会成为后续证据链条中的一环。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了第一步。如果你现在还不确定应该如何应对,可以先把具体情况告诉我,我帮你看看,当前最重要的是什么。很多家属第一次来,只是想弄清楚情况,这很正常。我们先聊聊,帮你把整件事理清楚。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