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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了三次广告布,为什么最后被判无罪?

2026-04-30

看到一份刚入库的指导案例,案件事实很简单:几位游泳教练和公司闹矛盾,为了抢生源,先后六次撕了对手的广告布,毁坏的广告布总价值一千多块钱。一审被判有罪,到了重审二审,法院改判无罪。

这个案子让我思考了很久,因为它碰到了一个实践中很多人都没注意到的法律边界问题。

入罪门槛,到底看次数还是看金额?

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规定有两个入罪标准:要么"数额较大",要么有"其他严重情节"。问题在于,具体什么样才算"其他严重情节",法律条文本没有写死,司法解释也没有给出明确答案。

实践中,公安和检察院通常会参考一个立案追诉标准:毁坏财物三次以上,或者造成损失五千元以上,就可以立案。这本身没问题,问题出在"唯次数论"上——有些办案人员一看到次数够了三次,就直接定罪,不再关心损失到底多少。

这个案子里,被告人确实指使他人实施了四次毁坏行为,加上自己直接干的两次,次数远超三次。但被毁坏的广告布价值只要一千多块钱,远远低于五千元的"数额较大"标准。问题是:撕了几次便宜东西,算不算"其他严重情节"?

法院给出了明确的回答:不算。理由是,要确保"其他严重情节"在危害程度上和"数额较大"相当。次数多但损失极低,社会危害性明显不如金额高、次数少的那种情形。简单说,不能因为次数够了就直接推定有罪。

损失的金额,才是衡量后果的硬指标

这个案子的裁判逻辑,说白了就是一句话:判断一个行为该不该入刑,不能只看形式上的次数,更要看实质上的危害。数额是危害后果的直接反映,而次数只是一个间接指标。当二者明显不匹配的时候,次数就要让位于金额。

我注意到法院特别强调了一个原则:罪责刑相适应。也就是说,处罚的轻重要和行为的实际危害匹配。如果一个人撕了几次总价才千把块钱的广告布,就非要给他定个刑事犯罪,那和偷了一部手机就被判抢劫罪一样,明显不协调。

这其实也符合刑法的谦抑原则。能用民事赔偿、治安处罚解决的事情,就用不着刑法。这个案子里,被告人事后赔偿了远超损失的金额,被害人表示谅解,钱都拿到手了。这种情况下再硬判一个故意毁坏财物罪,既没有实际必要,也会留下犯罪记录,可能影响当事人一辈子。

从裁判要旨来看,法院的态度很清晰:在参照立案追诉标准时,不能机械地"唯次数论"。对于毁坏财物三次以上、但损失明显低于五千元的,应当结合事情起因、退赔情况、行为动机等因素综合评判,如果整体危害确实不大,依法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这个案子的意义在于,它给所有涉及类似情形的案件划了一条红线:次数不是唯一的判断标准,实质的危害性才是。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了第一步。如果你现在还不确定该怎么办,可以先把情况告诉我,我帮你看看,当前最重要的是什么。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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