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年,我接到一个案子。当事人是一位在杭州做生意的朋友,他拿钱去投资一个项目,结果市场行情骤变,亏了不少。为了把局面救回来,他咬咬牙,又找朋友借了一笔钱投进去,想着翻盘。结果,越陷越深。最后债主报了案,罪名是诈骗。这位朋友被抓后,家属急得团团转,最困惑的就是:亏损后继续借钱,怎么就成诈骗了?
这个问题,其实触及了借贷型诈骗案件中最核心、也最容易引发争议的一个关口——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点。
很多办案单位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容易陷入一个思维惯性:只要借款人出现了巨额亏损,并且在亏损后仍然继续借钱,就会被直接推定为他当时已经“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进而认定他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这种逻辑,说白了就是“由果溯因”——因为最后还不上钱了,所以反推出你一开始就不想还。
但法律不是这么认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都明确指出,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必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不能仅凭资金不能归还的结果就定罪。商业活动、投资行为本身就充满了不确定性,亏损是市场风险的正常表现,而不是诈骗故意的必然标志。判断的基准应该回到借款发生时那个时间点,考察行为人当时基于自己的认知、经验和项目本身的情况,对还款能力有没有合理的、善意的预期。而不是事后拿着计算结果去倒推他的主观想法。
那么,亏损发生后仍然继续借款的行为,该怎么定性?
这个问题不能一刀切。实践中,继续借款的动机其实是多元的。如果项目本身是真实存在的、具有可行性的,很多人亏损后继续借钱,目的是为了盘活项目、扭亏为盈,这属于经营自救的正当手段。这种情况,和那些在明知没有归还能力的情况下,用“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骗取新资金、单纯为了掩盖债务黑洞的行为,有着本质区别。
说白了,判断的关键在于钱拿到手之后花到哪里去了。如果新借来的钱还是砸进了原来的生意里,试图把局面拉回来,那就不能轻易认定为意图非法占有。控方要想证明行为人的心态已经从“试图继续履行债务”彻底转变为“根本不想还”,需要拿出确实、充分的证据,而不能仅仅靠一个“亏损”的结果来做文章。
从辩护的角度看,一个有效的策略是主动构建“行为连续性”和“目的正当性”的叙事框架。我会着重关注这几个方面:第一,借款前后,资金是否主要用在了约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第二,亏损的原因是什么,是因为市场行情波动、判断失误这些正常投资风险,还是因为行为人拿去挥霍、赌博或者用于非法途径;第三,行为人在亏损后有没有积极的应对态度,比如有没有主动找债主沟通、有没有拿出可行的还款方案,而不是跑路或者干脆不认账。
说了这么多,核心其实就一句话: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点,不应被机械地锚定在“亏损”发生的瞬间。不能因为投资失败了,就直接给当事人扣上一顶诈骗的帽子。我们需要严格考察的是,每一次继续借款时,他当时的真实心态是怎样的,借款的用途是什么,以及后续他做了什么。将“因为外部风险导致的经营失败”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诈骗故意”清晰地区分开,这才是厘清这类案件的关键。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了第一步。如果你现在还不确定该怎么办,可以先把情况告诉我,我帮你看看,当前最重要的是什么。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