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到一份判决书里的争议焦点,反复琢磨了很久。它讨论的是故意毁坏财物罪中“其他严重情节”这个入罪门槛——具体说就是,毁坏财物三次以上,是不是就一定构成犯罪?这个问题,很多当事人和家属都问过我,今天我正好借这个案例,把这里头的门道讲清楚。
先简单说说这个案子。几位游泳教练因为和公司的工资纠纷,离职后自己开班,和原公司成了竞争对手。看到原公司挂出低价招生的广告,他们心里着急,就联合起来把广告布给撕了。统计下来,几个人前前后后一共实施了六次毁坏行为,其中被指使的那个人做了四次,另一个人亲自做了两次。被毁坏的广告布,总共价值一千多元。
这个案子一审的时候,法院认定他们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判了罚金。但案子经过上诉、发回重审,最终二审法院改判:所有人无罪。关键就在于,法院如何看待“毁坏三次以上”这个标准。
很多家属会问我:“叶律师,我家人撕了几次人家的东西,是不是肯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了?”他们担心的依据,往往就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这个规定里明确写着,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这个规定看起来很明确,对吧?但法律不是这么简单对号入座的。这个案子的裁判要旨,恰恰给出了一个很重要的提醒:不能唯次数论。我们不能只看行为发生的次数,而要把这件事放在整个案件背景里去判断它的社会危害性。
什么意思呢?就是说,虽然一个人毁坏财物的次数达到了三次以上,但如果造成的实际损失,比如被毁坏的财物价值,明显低于法律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也就是五千元,而且综合来看,事情起因、赔偿情况等因素都反映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很小,那么就不能仅仅因为次数够了就定罪。
这个案子里,虽然毁坏行为的次数有六次,但损毁的广告布总价值才一千多元。法院认为,这个损失远远没有达到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赔偿或者行政处罚来解决。更重要的是,被害人后来拿到了远超实际损失的赔偿,也表示谅解了。综合这些情况,法院最终认定,这不构成犯罪。
这个案子教会我们一个很朴素的道理:法律惩罚的不是行为本身,而是这个行为带来的危害。故意毁坏财物罪,它的核心评价标准,是财物损失的大小。损失是直接的、客观的衡量尺度。而“其他严重情节”这个标准,像多次毁坏,只是从一个侧面去推测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但当这个推测和实际效果发生冲突时,法院必须回到根本原则上来——罪责刑相适应。不能为了凑够一个数字,就把一个社会危害性很小的行为硬生生塞进犯罪的口袋里。法律不是刻在石头上的死板条文,它需要法官根据常识和公平正义去灵活运用。
说白了,损失几千块钱,和损失上百万元,虽然都是“毁坏财物”,但后果天差地别。如果我们只看次数,不看金额,那一个因为邻里纠纷撕了对方三次门贴的人,和一个砸了别人拍卖会上一幅名画的人,在定罪起点上可能就没什么区别,这显然不合理。
这个案子让我想起了我办过的不少案子。很多当事人被刑事拘留的时候,家属的第一反应就是“完了,肯定要判刑了”。其实很多时候,事情远没有那么严重。关键在于案件本身的情节,以及你怎么去应对。
回到这个案子本身,游泳教练们为了抢生意而撕毁竞争对手的广告布,这种行为肯定不对,损害了他人权利。但法律用最后的判决告诉我们,并不是“不对”的行为都值得用刑法去惩罚。刑法是最后的手段,它应该有边界和克制。
对于现在可能正面临类似处境的当事人和家属,我想说的是:先别慌,也别被“三次以上”“立案标准”这些词吓住。你最需要做的,是尽快找一位专业的刑事律师,把所有案件细节,尤其是事情起因、实际损失数额、赔偿情况,原原本本地告诉他。让他从法律的角度,帮你评估这件事到底有多严重,以及接下来该怎么办。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了第一步。如果你现在还不确定该怎么办,可以先把情况告诉我,我帮你看看,当前最重要的是什么。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