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阵子处理一个案件,当事人做网络聊手,替某团伙在网上发布招嫖信息。他的工作就是把客人信息转给组织者,每成一单拿几十块钱分成。看起来很简单的一件事,但在法律上却可能面临完全不同的罪名认定,刑期差距也大到让人意外。这篇文章,我结合这些年办的案子,把这个问题的核心讲清楚。
很多当事人会问我一个问题:“叶律师,我只是在网上发发信息,怎么就成了组织卖淫了?”这个问题背后的核心,其实是司法实践中一个重要的争议点:网络聊手的行为,到底该怎么定性。
从法律层面看,同样是在网上发招嫖信息、帮组织者对接客人,可能面临四种不同的罪名: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介绍卖淫罪,还有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其中组织卖淫罪的最高刑期让很多人担心——如果被认定为主犯,量刑会非常重。但对于网络聊手来说,真正需要关注的是协助组织卖淫罪和介绍卖淫罪之间的区别。
这两种罪的第一档刑期都是五年以下,看起来差不多,但一旦上升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差距就出来了。介绍卖淫罪的入罪门槛是非法获利达到几万元,这个金额在实践中很容易达到;而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入罪门槛要高得多。也就是说,同样一笔钱,按不同的罪名定罪,当事人面临的结果可能完全不同。
这就需要我们在辩护时,想办法给当事人争取一个相对有利的定性方向。
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我们团队的策略很明确:从协助组织卖淫的角度切入。为什么选择这条路?因为法律对两种罪名的界定,有一个关键的逻辑分水岭。
协助组织卖淫,核心是“协助”这个组织本身运作,而不是直接撮合某个具体的卖淫人和嫖客之间的交易。网络聊手的工作,是把需求信息汇总后交给组织者,由组织者去安排具体的人和事。也就是说,他服务的是整个组织,而不是某个具体的卖淫人员。
我在办案中特别强调这一点。有一次,团队里的年轻律师问我,怎么判断行为人是在服务组织还是服务个人?我说,你去看他是把钱分给谁,他把信息交给谁,他有没有卖淫人员的联系方式。这三个问题一问,答案就清楚了。如果信息只交给组织者,分成也只从组织者那里拿,那他的行为逻辑就是对组织的协助,而不是对个人的介绍。
还有一点很关键:从目的上看,介绍卖淫的行为人关心的是“这单能不能做成”,他要促成具体的交易才能拿到钱;而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人关心的是“今天能不能多拉几个客人”,他的价值在于持续地提供客源,至于组织者怎么安排后面的环节,他既不参与也不清楚。
这样说可能比较抽象。我举个例子:一个网络聊手,每天在社交平台上发信息,吸引到有意向的人后,就把联系方式推给组织者,然后等着月底组织者按量给他结算。他不认识任何一个具体的卖淫人员,也不知道那些客人最终去了哪里。这种情况下,他的行为实质上是在为这个组织提供“客源渠道”,而不是在某一个具体的卖淫人员和某个具体的嫖客之间穿针引线。
回到开头说的那个案子上来。说实话,网络聊手的案子,每个地方的司法机关处理方式都不太一样,甚至同一个城市的不同办案人员,看法也可能不同。这恰恰是辩护发挥价值的地方。
帮助这类当事人,最重要的一件事,是在被认定之前就把行为的性质说清楚、想清楚。办案人员看到的可能是一张“网上发信息”的票,但我们作为辩护人,要帮他看清楚这张票背后,当事人到底做了些什么,为谁做的,从谁那里赚钱。
如果案件还在侦查阶段,家属最该做的,不是急着去托人找关系,而是尽快让律师介入。律师越早看清楚案子的全貌,越有机会在定性这个关键节点上,给当事人争取一个相对有利的方向。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懂规则的情况下走错了第一步。如果现在还不知道该怎么办,可以把情况告诉我,我帮你看看当前最重要的是什么。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