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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了群架捅死人,到底是斗殴还是防卫?一个法官的判词点醒了很多人

2026-04-28

看到一份判决书的法官后语里写着这样一句话:“聚众斗殴与正当防卫在行为表现上存在一定相似。”这句话让我沉思了很久。

很多当事人或家属来找我时,都觉得自己是“被打了才还手”,为什么最后还是被定了故意伤害?这个疑问,我也曾反复思考过。今天我想借着广西柳州的一个案子,跟大家聊聊这中间的微妙边界。

打起来了和打完之后,性质可能完全不同

这个案子的经过听起来很像一个典型的“约架”场景。外省某市,一群人因为情感纠纷,在酒吧酒后相互挑衅,最后在楼下动手。一方先动手打了对方一个人,另一方随后持刀冲过来,捅刺对方胸部,最终酿成惨剧。

很多人的第一反应是:对方先动手打人,我这边的人过去帮忙,怎么能不算正当防卫呢?

但法院的判决给出了不同的答案。关键在于,当谢某某持刀冲过去的时候,对方刘某某已经停止了殴打他的同伴,转而向他走来。换句话说,不法侵害的紧迫性,在那个瞬间发生了变化。谢某某已经离开了现场,本可以回避,但却选择了积极前往。而且他持刀捅刺的部位是胸腹部——这些都不是防卫时制止不法侵害通常需要的部位。

我在杭州办案十几年,见过太多类似的情况。当事人总觉得“动手那一刻”就决定了性质,但法律不是这么看的。法律看的是整个过程,看的是你在不同时间点上的行为选择。

谁的拳头先落下来的逻辑,在这里并不成立

这个案子真正的难点,在于如何区分防卫与斗殴。有些人觉得,只要不是我先动手,就算正当防卫。但法律不是这么判断的。

法院的法官后语里,有一个判断标准,我觉得非常清晰,值得每个当事人和家属记住。它不是看你“先动手还是后动手”,而是看“谁能打、为什么打、什么时候打”。具体来说,法院会综合判断以下几点:事件的起因是什么?双方是否有伤害对方的故意?行为发生时,不法侵害是否具有紧迫性?当事人有没有其他回避冲突的可能性?

在这个案子里,谢某某起初确实有保护同伴的意图,但当他看到刘某某走向自己,因为被挑衅而产生泄愤的目的时,他的主观意图已经转变了。庭审中他承认,自己从阻止对方殴打同伴,变成了“受挑衅后泄愤”。这就是关键所在——防卫的核心是“制止侵害”,而斗殴的核心是“泄愤报复”。

我遇到过一个案子,当事人也是类似情况,一开始对方先动的手,但他后来情绪失控,追着对方打了好几条街。最后法院认定他构成故意伤害罪。所以,行为定性不是看谁“先动手”,而是看你在那个瞬间的真实意图。

遇到冲突时,你要记住的几件事

说了这么多,归根结底,我希望能帮到正在看这篇文章的你,理清一个认知:法律保护正当防卫,但更要求行为人在冲突中保持克制。

如果你或你的家人正面临类似的指控,我想提醒你:第一,在冲突中,只要有机会脱离接触,就必须主动回避。这是法律对“正当防卫”最基本的要求,也是争取定性为防卫的关键。第二,涉案后的供述极其重要。你的供述会直接影响司法机关对你的主观意图的判断。第三,不要轻信“只能挨打不能还手”的说法。防卫权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但前提是你的行为必须符合防卫的构成要件。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了第一步。如果你现在还不确定该怎么办,可以先把情况告诉我,我帮你看看,当前最重要的是什么。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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