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 · 刑事团队 · 专注刑事辩护十八年 0571-87702787 | 400-0571-630
允道文章

承诺了但没拿到钱,算不算受贿?赃款追缴的逻辑,很多人想错了

2026-04-27

这些年,我在接待咨询时,经常遇到一些当事人或家属问:对方承诺给钱,但还没收到,这事算不算已经构成了?钱还没拿到手,还要不要退?这个问题,其实并不像很多人想的那么简单。

我关注这个问题,是因为它揭示了一个很多人容易忽略的法律细节。赃款赃物的追缴,并不完全取决于“钱到手了没有”。

收了钱又退了,和没收钱,是两回事

先说第一种常见情形。有些案子,受贿人已经收了钱,但后来因为心虚或者被调查,又把钱退给了行贿人。很多家属觉得:钱都退了,应该没事了吧?

从法律逻辑上看,事情并没有结束。

一旦受贿人实际收受了钱财,并且为对方办了事,或者承诺了办事,那么整个受贿行为就已经构成了“既遂”。既遂之后,这笔钱的性质就已经改变了,它不再是行贿人自己的钱,而是法律意义上的“赃款赃物”。

这种情况下,无论这笔钱是退还给行贿人自己,还是转交给第三人代为保管,法律追缴的方向都不会变。追缴的对象,不是“谁当时拿着这笔钱”,而是“这笔已经变成赃款的钱现在在哪里”。即便到了行贿人手里,依法也可以向行贿人追缴。原因很简单:这笔钱本身已经因为犯罪行为而产生了“非法属性”,它的所有权归属在那一刻就已经发生了变化。

所以说,收了钱又退了,不等于这件事一笔勾销。对于行贿人而言,他还得再次把这笔钱交出来。这中间,并不存在“拿回来就没事了”的说法。

承诺了但没收到钱,法院怎么处理?这个争议很大

另一种更复杂的情形是:双方已经达成了合意,行贿人承诺给一笔钱,受贿人也答应了,但钱款还没有实际交付,事情就已经曝光了。

从法律上看,这属于典型的“未遂”。无论是受贿还是行贿,都因为没有完成实际交付而停留在犯罪未遂的阶段。按照传统刑法理论,未遂的犯罪,赃款赃物还没有产生,追缴的对象似乎并不存在。

但实践中,有一种观点认为:既然双方已经有了行贿和受贿的合意,行贿人愿意给,受贿人也愿意收,那么这笔钱就已经“脏”了,因为它的来源或用途是用于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因此,即便尚未交付,也应该向行贿人追缴。

我个人觉得,这个逻辑听起来有道理,但仔细推敲,存在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如果受贿行为本身还未完成,连犯罪都只停留在未遂阶段,那又凭什么认定这笔钱已经是“赃款”了呢?如果将尚未实际交付的钱认定为赃款并要求追缴,这等于是在帮助受贿人完成犯罪,把未遂的犯罪行为变成了既遂。

举个例子,一个人试图重伤他人,但只造成了轻微伤。警察赶到现场后,如果允许他继续动手直到把人打成重伤,再以“故意伤害既遂”来追究,这显然不合理。同样的道理,对于未完成交付的贿赂,追缴的逻辑本身就存在天然的矛盾和争议。

当然,司法解释确实对“赃款赃物尚未交付”的情况作出了规定,要求依法追缴。但这里有一个非常关键的前提:行贿人自己必须构成行贿犯罪。如果行贿人是被索贿的,比如领导明确说“你不给我钱,我就不批工程款”,在这种情况下,行贿人是被胁迫的,刑法上并不构成犯罪。既然行贿都不构成犯罪,那还要追缴什么呢?

另外,如果行贿人承诺给五百万元来换取竞争优势,但他实际上根本没有这五百万元,这笔钱也没有被特定化,那法院要怎么追缴?追缴的对象是什么?追缴的数额又按什么标准认定?这些问题在实务中,处理起来非常棘手。

说到这里,我想给正在读这篇文章的朋友一点实际的建议。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了第一步。如果你或家人正面临类似困扰,自己揣测往往越描越乱。可以先把具体情况告诉我,我帮你看看当前最重要、最紧急的节点在哪里,争取在程序上占据主动。

厘清这两个层面,比纠结结果更重要

总的来说,关于贿赂案件中的赃款追缴,核心要看两个层面:一是“行为是否已经完成交付”,二是“行贿人自身是否构成犯罪”。

收了钱又退了,既遂已经成立,追缴无可避免。承诺了但没收到钱,则存在很大争议,处理方式因案而异,因地区而异。而对被索贿的行贿人,法律明确给出了豁免。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一个案件最终走向。

刑事案件的不确定性很大,但正是在这些细节中,专业辩护才有发挥作用的空间。理解这些逻辑,不是为了夸大风险,而是为了在正确的时间,做出最有利的应对。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 返回允道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