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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七年到三年:一起感情纠纷引发的刺伤案,关键在哪

2026-04-27

前几天,团队在讨论一起正在办理的案件时,我注意到一个细节。当事人的笔录里,有一句话反复出现——“我当时很愤怒,没想那么多。”

这句话让我想起很多年前办过的一起类似的案子。一个中年男人,在路边卖菜时,看到情敌开着自己妻子的车。他尾随对方到家楼下,等对方下来后,用随身带的水果刀朝对方脸上刺了四刀。对方最后被鉴定为轻伤一级,法院一审判决七年有期徒刑。

七年?当事人和家属都觉得太重了。但我的判断是,这个案子其实有争取的空间,关键要看几个核心问题。今天这篇文章,我就把这几个关键点拆开来说清楚,希望能帮到有类似处境的人。

第一点:动机,决定罪名

这个案子最核心的争议,是定性问题。

公安机关一开始以故意伤害立案,但第二天就改成了故意杀人。为什么?说白了,是办案人员根据现场情况——尾随、携带刀具、朝面部要害部位连刺四刀——形成了“这个人当时就是想弄死对方”的心证。

但在我们这些办理刑事案件多年的律师看来,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最大的区别在于主观目的。故意杀人的核心是“想剥夺他人生命”,故意伤害的核心是“想给他人造成身体伤害”。

当事人的动机是什么?是他自己说的“愤怒,想泄愤”。如果他只是想报复、想出口气,没有要对方死的意思,那这个案子就更符合故意伤害的特征。而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七年和三年,差距就在这里。

所以,当事人的律师首先要做的,就是通过口供和证据细节,去还原他当时内心的真实想法。不是让他“改口供”,而是帮助他把那些能反映主观动机的细节,全面、真实地呈现出来。

第二点:那个小时的交谈,可能是案件的分水岭

这个案子还有有一个非常特殊的地方:刺完四刀之后,两个人居然又在楼下交谈了一个多小时。

这一个多小时的谈话内容是什么?目前监控只有画面,没有声音,所以没人知道他们到底聊了什么。但这一个小时的内容,对于判断主观动机来说,太关键了。

如果这一个小时里,当事人和对方在正常交流,甚至在谈怎么解决问题、怎么赔钱,那说明当事人根本就没把对方往死里想。真正想杀人的人,会在捅完人之后,跟对方坐下来聊一个小时吗?不太可能。

但反过来,如果这一个小时里,当事人是在控制对方、不让对方离开、不让对方去医院,那情况就复杂了。那可能就变成了“故意拖延时间,放任对方死亡”的故意杀人未遂行为。

所以,家属一定要问律师:这一个小时的谈话内容,卷宗里有没有记录?有没有其他证人听到?如果没有,那就需要尽可能去还原、去了解。这是现有证据里最容易被忽略,但可能决定案件走向的细节。

第三点:拿到谅解书之后,能争取到什么结果

还有一个好消息:当事人和家属已经在积极赔偿。女方不仅和受害人达成了和解,赔偿了一笔不小的金额,而且女方的想法是“尽快让对方出来”。这意味着,受害人已经出具了谅解书。

在故意伤害案中,如果罪名能确定为故意伤害致轻伤,加上当事人自首、受害人谅解、对方也存在一定过错(比如感情上的刺激和挑衅),那结果就完全不一样了。根据司法解释,这类因感情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完全有可能争取到不起诉,甚至是“不认为是犯罪”的处理结果。

当然,前提是我们必须先把罪名拉回到故意伤害的轨道上来,而不是被定性为故意杀人。

写在最后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在程序上走了弯路,而是在一开始就被贴错了标签。如果办案人员带着“他就是要杀人”的思路去看待所有证据,那么很多本来有利于当事人的细节,可能都不会被注意到。

家属现在要做的,就是和律师把几个关键事实还原清楚:他拿刀的目的、刺的部位、刺完后的行为、以及那一个小时对话的内容。把这些细节扣出来,才能让事实说话。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了第一步。如果你现在还不确定该怎么办,可以先把情况告诉我,我帮你看看,当前最重要的是什么。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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