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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叶斌:故意毁坏财物,不是被起诉就一定判罪

2026-04-27

前几天翻看一个法院案例,里面的一句话让我思考了挺久。裁判要旨写得很清楚:对于故意毁坏财物罪,不能只看次数,更要看实际损失。这个案子,被告人的广告布被竞争对手毁了好几回,损失金额不大,最终被判无罪。这个判决背后的逻辑,值得很多正在为此事困扰的朋友认真看一看。

入罪标准,关键不是只看“三次以上”

我见过太多人,一听说自己因为故意毁坏财物被立案了,就想着“完了,我毁坏三次以上,按规定肯定要被判”。这其实是个很大的误解。实践中有个很重要的参照标准,就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它里面确实写了,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应当立案追诉。但这个“三次以上”,不能孤立地看。法律讲究的是体系性把握,也就是要把“次数”和“损失金额”放在一起综合判断。说白了,如果只是把人家一个价值不到几块钱的东西毁了三次,你说这社会危害性,跟把人家价值几万块的名贵物品毁了一次,能一样吗?显然不能。如果硬要机械地套用“三次以上”就定罪,那就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所以,当你面对这类指控的时候,第一件事不是慌张,而是要冷静地跟律师一起,把坏掉的东西损失金额、事情起因、有没有赔偿这些情况全部梳理清楚。

损失金额,是衡量危害性的最直观的尺

回到这个案子。几个游泳教练因为工资纠纷离职后,又合伙招生。竞争对手为了打价格战,挂了很多低价广告。这几个前教练心里不服气,就指使或亲自去撕人家的广告布,前后一共撕了六次。从次数上看,确实达到了三次以上。但是,我们仔细算一笔账:被毁坏的广告布的总价值,加起来只有一千多块钱。而刑事立案追诉标准里“数额较大”的门槛,通常是五千元以上。一千多和五千多,差距可不是一点半点。法律设置“其他严重情节”这个条款,是为了防止有人钻空子,比如通过多次小额毁坏来逃避打击。但它绝不是让办案人员唯次数论。法院为什么最终判他们无罪?一个很重要的理由,就是实际损失金额明显低于五千元,没有达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社会危害程度。而且,后续这些被告人还主动赔偿了远超实际损失的这笔钱,取得了对方公司的谅解。你看,这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损失小、有赔偿、有悔过,完全可以通过治安处罚或者民事赔偿来解决,没必要动刑。

从案例里,我们能学到什么?

说一千道一万,核心就是一句话:故意毁坏财物罪,不能机械地靠“次数”定罪。法律不是冷冰冰的条文堆砌,而是有温度的。它要惩罚的,是那些真正对社会秩序和他人财产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你撕了别人几张纸,砸了人家一个不值钱的旧塑料桶,哪怕你撕了三次五次,只要损失明显没到那个线,并且能够积极赔偿、取得对方谅解,在很多情况下,是完全有希望争取到不被刑事处罚的。当然,我没办法在不了解具体细节的情况下给你一个绝对准确的判断。每个案子都有自己的特殊性,比如事情起因是不是你主动挑起的,你有没有其他恶劣情节,这些都会影响最终结果。但有一点可以确定,遇到这种情况,千万别自己瞎猜,也别轻信“三次以上就完了”这种话。把具体案情,原原本本地告诉一个靠谱的专业律师,让他帮你分析,那才是最靠谱的路。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就认命了。如果你现在正在为此事烦恼,不妨先静下心,把时间线、损失金额、赔偿情况这些细节列清楚。很多时候,转机就藏在那些你忽略了的细节里。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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