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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道文章

一个做了十几年生意的老板,因为一张"富余票"的违规操作,最终站上了刑事被告席

2026-04-27

这个案子的核心情节其实很简单:他经营的糖业公司长期从上游糖企采购食糖,有真实的交易,因此手里有大量的进项发票,也就是所谓的"富余票"。他明知另一家公司没有实际交易,且对方要拿发票去抵扣税款,仍然设计了一个复杂的操作流程——安排资金空转、指令上游公司将发票直接开给那家公司,让发票和货物完全分离。法院最终认定他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我关注这个案子,是因为它触及了很多企业经营者一个常见的认知误区:一些人觉得"我自己有真实业务,发票是花钱买货得来的,我把多余的发票转让给别人,顶多算违规,不至于犯罪"。这个案子用极其清晰的裁判逻辑告诉我们,这种想法是站不住脚的。

从法律角度看,这类行为的定性争议集中在三个点——主观上当事人是否明知对方要骗税、客观上行为属于"虚开"还是"出售发票",以及虚开行为与国家税款损失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

主观明知:交易模式本身就能说明问题

法院认定当事人"应当知道"对方的骗税目的,依据的是交易模式本身的异常性。在这个案子里,那家受票的公司不参与谈价、不签合同、不提货,甚至把公章和网银都寄给当事人操作。最关键的一点是,那家公司不仅不赚差价,反而要按照价税的至少1%向当事人支付"好处费"——等于卖家收到货款后,反向买家付费。这个模式在商业逻辑上根本说不通。

很多当事人遇到这种情况,会解释说"我们就是帮忙周转一下,对方说做融资用的,我不知道他们要拿去抵扣税款"。但司法机关的判断标准不是只听你说什么,而是看整个交易模式是否合理。如果对方说出来的理由在商业上完全无法自圆其说,当事人又无法给出合理解释,那就足以推定你"应当知道"对方的真实目的。

所以,碰到这种"反常"的合作时,单纯一句"我不知道"是站不住脚的。司法机关会综合全案证据,结合交易模式来判断你的主观认知。如果你在合作中发现了异常却不闻不问,或者对方给出的理由明显不合理而你仍然配合,那就说明你的风险已经很高了。

客观行为:是从旁配合,还是主导虚开

这个案子厘清了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为他人虚开"和"非法出售发票"到底怎么区分。很多当事人会觉得,我只是把发票卖给别人,具体他们怎么写、怎么用,跟我没关系,应该算"出售发票"的轻罪。

法院的裁判理由非常清楚:如果我只是把空白发票或脱离业务背景的发票当作商品出卖,不关心对方如何使用,那才可能构成非法出售发票罪。但在这个案子里,当事人不是被动提供发票,而是深度参与到了发票虚开的流程中——他主动安排资金走账,指令上游公司将发票开给没有交易的第三方,是整个虚开链条上的积极构建者,而不是被动提供者。

这种"主动创造虚假发票"的行为,远远超出了单纯出售发票的范畴。

另外,法院还明确了一个重要的法律原理:刑法规定"为他人虚开",本质上是把帮助行为单独定罪。换句话说,只要当事人实施了为他人虚开的行为,主观上明知他人要骗税,客观上造成了税款损失的风险或结果,就可以独立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需要纠结于和受票方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从实务角度看,这个案子至少给我们三点启示

第一,手里有真实业务产生的"富余票",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处置。把进项发票以任何形式"转让"或"调剂"给无真实交易关系的第三方,是非常高危的行为。一旦明确或应当知道对方要用于骗税,就可能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二,交易模式是企业最好的辩护依据,也可能是最有力的定罪证据。如果你的交易模式在商业逻辑上说不过去,又无法给出合理解释,那就是"明知"的证明。

第三,收取好处费本身可能成为定罪的关键依据。有人觉得"我不收钱"就没事,但很多案件恰恰是因为你收了"好处费"或"点子费",才坐实了明知违法性并从中牟利的主观心态。

回到这个案子,最终法院的判决其实传递了一个清晰的信息:发票不是可以随意转手的普通商品,而是国家税收管理的重要凭证。任何试图把发票和真实业务分离、帮助他人骗取税款的行为,无论你在链条中扮演什么角色,都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企业经营者应该明白,这类案件最可怕的地方不是结果本身,而是当事人往往在案发前毫无察觉,以为自己只是"帮了个小忙"。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上了错误的方向。如果你现在还不确定自己的处境是否安全,可以先把情况告诉我,我帮你看看,当前最重要的一步该怎么走。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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