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一份关于李某案的判决解析,我注意到一个很有意思的细节:同样是在一所中学,同样是在管理年级组代收费,同样是为了营利而挪用,但法院最终认定,他在不同时期的行为构成了两个不同的罪名——挪用资金罪和挪用公款罪。很多人可能会问:钱是一样的钱,人也是同一个人,为什么罪名会变?
李某案的第一个关键,在于他身份的变化。2012年10月到2014年5月,他还是B县中学的一名普通教师。那时候,他受年级组组长口头委托,代为保管年级组的教辅资料费、社会实践活动费等代收费。说白了,他只是一个跑腿的,不是管理者。他把这些钱转到自己的银行卡上,用来买银行理财产品,累计挪用上百万。到了2015年5月之后,他当上了年级组副组长,负责保管年级组的代收费。这时候,他就不再是帮忙保管了,而是正儿八经的管理者。同样是挪用这些钱去买股票、基金,但身份变了,法律评价就变了。
根据法律规定,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什么是国家工作人员?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B县中学是国有事业单位,李某当上年级组副组长后,保管代收费属于管理公共事务,他就不再是普通教师了,而是国家工作人员。所以,他后来那次挪用,就变成了挪用公款罪。
这个案子有意思的地方在于,它说明了一个很容易被忽略的道理:人还是那个人,钱还是那笔钱,但你的身份发生了变化,法律对你的要求就完全不一样了。很多在机关、事业单位、国企工作的人,可能意识不到这一点。你今天是个普通员工,明天被任命了一个带管理性质的职务,你的行为性质就可能完全不同了。
李某案第二个值得注意的点,是他挪用公款的行为方式。他不是一次性地把几十万块钱全挪走,而是采取了“挪用—需要时归还—再挪用”的方式,前前后后搞了20多次,总金额上百万。等到年级组需要用钱了,他就提前还回去。很多当事人会认为:我每次都用完就还,没有造成实际损失,应该问题不大吧?这种想法是典型的误区。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种多次挪用公款的行为,金额计算方式非常关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如果当事人不是用后一次挪用的钱去归还前一次挪用的款(也就是所谓的“拆东墙补西墙”),而是每次挪出来都用于营利活动,比如买股票、买基金,等到需要付款了再归还,那么每次挪用都独立地侵害了公款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这种情况下,挪用金额不按“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计算,而是要累计计算。也就是说,不管你后面还了多少,每一笔挪用的金额都要加起来算。这一算,犯罪数额就很难低了。
这个案子给所有在国有单位工作的人提了个醒:不要以为“借”点单位的钱去买理财,用完再还回去就没事。法律上这叫挪用公款,而且一旦认定为营利活动,不影响定罪。哪怕你案发前全还了,也只能从轻处罚,不影响罪名成立。
这个案子还有一个细节涉及到违规接待的问题,这属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在后面的分析中,我们再专门讨论这个问题。
这个案子说明,很多人在工作中不知不觉就踩到了红线。身份的变化、行为的性质、金额的计算,这些看似技术性的问题,在实际的司法认定中,可能直接决定了你最终会被判什么罪名、判多少年。如果你或者你身边的人正在经历类似的困惑,不要自己猜测,尽快把情况搞清楚,才能避免走错一步。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