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看到一篇判决,让我沉思了很久。某科技公司通过技术手段,突破了电商平台的数据保护措施,获取数据并开发了同质化的产品,获利金额相当可观。放在几年前,这种行为大概率会被认定为刑事犯罪。但这一次,法院的认定完全不同——它被定性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判赔了事,而非追究刑事责任。
很多当事人和家属问过我同一个问题:开发抢票软件、抢购插件,到底算不算犯罪?
说实话,我之前也纠结过这个问题。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这类行为往往被认定为“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或者“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逻辑链条是这样的:你突破了平台设置的验证措施——这些措施被认定为“计算机安全保护措施”——你未经授权访问了系统——所以你构成了犯罪。
但是,这里有一个根本性的技术问题:滑块验证、图文验证这类人机识别措施,真的是刑法意义上的“计算机安全保护措施”吗?
我办过不少类似案件。在一次团队内部讨论中,我们专门研究过这个问题。一个简单的类比:小区门口的门禁系统,它的目的是区分业主和访客,而不是防止入室盗窃。同样的,滑块验证的目的是区分“真人操作”和“程序自动操作”,而不是保护底层计算机系统本身的安全。把两者混为一谈,本质上是对技术概念的扩大解释。
以前也有法院认定这类行为构成犯罪。但我始终觉得,这个认定在法律逻辑上是有问题的。
回到刚才提到的那篇判决。法院明确指出,某科技公司突破反爬技术措施的行为,是以技术手段侵害数据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关键词是“不正当竞争”,而不是“刑事犯罪”。
这让我想起几年前办理的一个案件。当事人开发了一款抢购插件,帮助一些用户在电商平台上抢购限量商品。案发后,公安机关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立案。我们在审查起诉阶段提交了一份很长的法律意见书,核心观点就是:这种验证措施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安全保护措施,用户自愿使用插件也不等于“侵入”。最终,检察院采纳了我们的意见,决定不起诉。
从“有罪”到“民案”,从“刑事打击”到“民事赔偿”,这类案件的司法理念正在经历一个非常重要的转变。这个转变背后的逻辑是什么?
很简单:如果行为本质上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它损害的是特定平台的商业利益,那么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解决,既精准又适度。罚款、赔偿、停止侵权,足以惩戒和制止。动用刑事手段,不仅存在法律适用上的争议,还可能将一些年轻人推向万劫不复的深渊。
我见过太多这样的案例:一个二十出头的程序员,因为参与开发了一款抢票软件,被判处数年有期徒刑。他的人生从此被贴上“前科”的标签,找工作、办贷款、孩子上学都受影响。而同样的行为,如果认定为不正当竞争,他要承担的是民事赔偿,而不是牢狱之灾。两相对比,差别何其巨大。
虽然这个判例释放了很好的信号,但我必须诚实地告诉各位:目前司法实践尚未完全统一。在不少地方,类似案件仍然在被刑事追诉,仍然有年轻人在看守所里等待未知的结果。
问题出在哪里?核心在于“什么是计算机安全保护措施”这个前提性认识尚未在全行业形成共识。很多办案人员对技术不了解,或者习惯性地沿用过去的入罪逻辑。这需要时间,也需要更多优秀案例的推动。
一个案子办下来,改变一个人的命运,这让我很有成就感。但我也清楚,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我希望最高司法机关能关注到这一问题,通过出台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案例,统一裁判尺度,让更多被错误定罪的年轻人有机会获得清白。
他们的罪名,是在背离技术常识的判决基础上形成的。如果法律错了,那就应该纠正。他们只有一次人生,不能因为司法机关的认识滞后而被永远烙上罪犯的标签。
这类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技术逻辑的情况下走错了方向。如果你或你的家人正面临类似的指控,可以先把具体案情告诉我,我帮你判断一下,当前最重要的突破口在哪里。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