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最近在看一份案卷,当事人是一名居间服务者。他帮一家公司找到了资金,促成了中标,也拿到了应得的中介费。但让他没想到的是,对方拿了钱后反咬一口,跑去派出所报案,说他“虚构事实、骗取钱财”。
很多人都有这样的误区:以为帮人牵线搭桥,只要成功了就万事大吉。但一旦对方翻脸,这种“中间人”的角色,往往第一个被推出来承担责任。今天我就从这个案子切入,聊聊居间服务与诈骗罪之间的那条线,到底在哪里。
这个案子的问题出在哪?我们先从最基本的逻辑讲起。
诈骗罪的构成,核心在于“非法占有目的”和“虚构事实”。什么意思?就是说,你得有骗钱的主观意图,并且实际捏造了不存在的事情让对方相信。
但在这个案子里,事实是什么样的?当事人没有主动去找资金方投资,他是作为中介,通过自己的资源和渠道,帮对方找到资金,最终促成中标。这是一个典型的居间服务行为,和“骗取”完全是两码事。
更重要的是,根据案卷里的证据显示,对方其实对整个过程是知情的。他清楚这笔钱是怎么来的,也清楚当事人扮演的是什么角色。既然他根本没有“陷入错误认识”,又凭什么说自己是被骗的?
很多类似的案子,问题都不在“做了什么”,而在“有没有隐瞒”。如果当事人把整个过程摊在桌面上,对方都知道,那就不存在所谓的欺骗。我们常说,诈骗罪的逻辑链条是“虚构事实——让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这三个环节,缺一个,就不构成。
说到实际操作,我给大家讲一个细节。这位当事人,在完成居间服务后,把打款的凭证完整地交给了对方。结果对方拿着这个凭证去报了案。
大家想想,如果当事人真的想骗钱,他会主动把所有付款记录、资金轨迹都提供给对方吗?不可能。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证明——证明了当事人根本没有隐瞒,也证明了对方实际上没有遭受任何损失。损失都没有,那诈骗罪的成立基础就更薄弱了。
另外还有一点:当事人和某方签署的协议,本身是没有问题的。协议里写得清清楚楚,当事人负责的是提供居间服务,帮助引入资金、促成中标。协议没有要求他必须证明资金通道,也没有约定钱必须从他个人账户出。换句话说,他只要做到他承诺的那些事,就已经完成了合同义务。
很多居间纠纷,最后变成刑事案件的导火索,往往是因为合同约定不清,或者当事人自己做了超出居间范围的事情。比如自己垫资、个人担保、承诺“百分百中标”。但在这个案子里,当事人每一步都留了痕迹,有协议、有凭证、有完整的资金走向,这才是真正能保护自己的东西。
说了这么多,归根结底,我想告诉大家的是:居间服务本身不违法,但“怎么做”决定了风险的大小。
第一,你的角色定位要清楚。你是桥梁,不是出资方,更不是背锅的。所有协议里,要明确你的服务内容是“介绍”和“促成”,而不是“保证”结果。
第二,你的每个环节都要有证据。谁找的你、谁付的钱、钱从哪里来、最后怎么落实的——这些痕迹越清晰,你越安全。一旦对方翻脸,这些就是你的护身符。
第三,也是最容易被忽略的一点:要确保对方对你的角色是知情的。很多案子出问题,不是中介做了什么,而是对方事后说“我不知道他是中介,我以为钱是他自己的”。所以,沟通记录、书面确认,永远是第一位的。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有多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了第一步。这位当事人能把自己从诈骗指控里摘出来,靠的不是运气,而是每一步都做得滴水不漏。如果你也遇到类似的纠纷,不确定自己的处境到底有多严重,不妨先找我聊聊。我帮你把整件事理清楚,看看当前最需要解决的问题到底是什么。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