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个咨询让我反复看了几遍。一位朋友问:现在有些人利用各国免签政策“走线”去漂亮国,中间帮这些人订机票、填健康申报、提示入境注意事项,算不算组织偷渡?说实话,这个问题很有意思,法律适用上也有不少值得掰扯的地方。今天,我就结合办案经验和法律规定,聊聊这个边界问题。
很多人一听“偷渡”,就觉得背后肯定有“蛇头”,觉得帮忙提供路线、订机票的,就是组织者。但法律上不是这么简单划等号的。
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核心是“组织”二字。什么叫组织?简单说,就是有领导、策划、指挥这类系统性行为,或者是在首要分子指挥下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渡。这里的关键是,组织行为不是零散、单一的动作,而是一个系统性的安排。
我在办案中遇到过类似情况。比如前年有个案子,当事人只是帮几个朋友在手机上查了飞某国的航班,还顺手填了电子入境卡。一开始公安认为他涉嫌组织偷渡,但深入分析后发现,他的行为缺乏“组织性”。他既没有主动去召集、拉拢其他人偷渡,也没有制定什么系统的偷渡计划。帮人订机票、填表,这些事在正常出国旅游时是常规操作,不能因为跟偷渡沾边,就一律扣上“组织”的帽子。
《刑事审判参考》里有个1031号案例,讲得更清楚:某人明知别人在组织偷渡,只提供了联系船只、安排食宿这种环节性帮助的,只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而不算组织罪。这说明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于“组织”的认定非常谨慎,一定要看到那种把零散个人系统化、整体化的行为,才算够着门槛。
所以,如果你只是帮忙选了个航班、填了个入境申报,没有主动策划、管理整个偷渡流程,那一般构不成组织偷越国(边)境罪。但别急着松气,这不代表就完全没事了。
说到实际操作,我想到去年处理的一起咨询。当事人也是出于好心,帮几个“走线”的朋友订了从A国到B国的机票,还教他们怎么应付海关提问。他以为自己已经够谨慎了,结果被传唤时才慌了手脚。
这时候就需要看清第二个罪名——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四部门2022年发布的《意见》,明知是偷渡人员,即使分段运送其前往国(边)境的,也认定为“运送”。这个范围比很多人想的宽得多。
什么叫“运送”?不只是开车载人、开船送人。如果帮人订了前往偷渡目的地的机票、提供了关键的交通性便利,比如指导怎么换登机牌、在哪中转、怎么避开常规边检路线,这些都可能被认定为一种“运送行为”。我之前看到过生效判决,比如(2015)朝刑初字第806号这个案子,被告人就是通过帮人交换登记牌、提供交通指引来协助偷渡,最后被定的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回到原来的问题。张三帮忙选订机票、填健康申报、写免签申明,这些虽然不是组织偷渡核心行为,但客观上为偷渡人员提供了实质性交通便利。只要张三明知对方是要偷渡,还主动帮了这些忙,就可能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这个罪名的法定刑比组织罪轻得多,五年以下,但如果人数多或者情节严重,最高能到十年。
说了这么多,归根结底就一句话:法律在“组织”和“协助”之间,划了一条非常窄的线。
一方面,你不能主动去策划、指挥、拉拢别人偷渡——那是典型的大蛇头行为,刑法是重拳出击。另一方面,即使你没去组织,只是觉得“帮个忙而已”,比如帮人订票、指路、填表,只要明知对方是在偷渡,你的“善举”就有可能变成法律上的“运送行为”。
很多人觉得冤枉:我订个机票、填个健康申报,这算哪门子运送?但在司法实践中,行为的本质看的是它对偷渡的推动作用。正常旅游订票当然没事,可如果知道自己是在帮人绕过法律框架、实现非法越境的目的,那性质就变了。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了第一步。如果你或者身边人遇到了类似情况,还拿不准自己做的事到底算不算犯罪,可以先把具体情况告诉我,我帮你分析一下,当前最重要的是什么——是争取不被定罪,还是争取一个更轻的处罚结果。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