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团队开会讨论一个案子,当事人姐姐的声音还留在我的手机里。她弟弟因为帮人操盘赌球,被指控诈骗,涉案金额数十万,刚刚被逮捕。家属问得最多的那个问题,也是我办这类案件经常听到的:“明明钱都用在赌局里了,怎么会变成诈骗呢?”
这个问题往深了想,其实问的是诈骗罪最核心的那个东西。
很多当事人和家属容易把“欠了钱”、“亏了钱”和“骗了钱”混在一起。诈骗罪的成立,不是看他最后有没有把钱还上,也不是看他有没有说谎,关键看他在一开始或者整个过程中,有没有“非法占有”的意图。
比如这个案子里的情况。当事人声称有内幕消息,帮朋友投注赌球,赢了就分红,输了就谎称还在赚,继续拿新钱补旧窟窿。从行为上看,他确实隐瞒了亏损的事实,诱导朋友继续追加投资。但问题的关键不在于他有没有说谎,而在于这些钱去哪儿了。
我们调取了后台系统的所有投注记录,发现每一笔钱都真实进入了赌球网站,没有一分钱被他挪作他用。包括他买的那辆车,款项来源是父母,和朋友的赌资没有关系。这就回到了最核心的问题:他没有把别人的钱装进自己的口袋,只是在一场高风险的游戏里做出了错误判断。
这就好比你帮朋友买彩票,跟他说这期号码肯定能中,结果没中,你不能说这是诈骗。区别只在于,赌球的违法性和投资的风险被放大了,但法律上判断诈骗的逻辑是一样的。
聊完诈骗,家属还有一个担忧:当事人潜逃了两个月,一直在赌球,会不会构成赌博罪?
这个问题我思考了很久。赌博罪的构成,法律上写的很清楚——“以赌博为业”或者“聚众赌博”。什么叫“以赌博为业”?从司法实践来看,更强调的是长期性、稳定性和对赌博的依赖性。不是说我连续输了两个月就算,而是要看这个人在正常情况下有没有其他生活来源,有没有自己的社会关系。
那个当事人虽然有临时工,但确实有正式的工作节奏,他在朋友的咖啡店帮忙,有自己的女朋友,会出去游玩。两个月的时间跨度,在法律上还很难被认定为“以赌博为生”。这更像是在一个特定情境下,因为赌红了眼而连续不断的行为,而不是一种生活状态。
所以这个案子的辩护思路很清楚:第一,诈骗罪的关键构成要素缺失——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第二,赌博罪的时间跨度不足——不能被认定为以赌博为业。两条线都没有站住脚的空间。
说真的,这类案件在实务里并不少见。我前几年处理过一个外省某市的类似案子,当事人也是用赌资盈利的谎言,让朋友不断加码,最后亏了数十万。家属急得晚上睡不着觉。但我们把资金流水一笔一笔理清楚,把投注记录调出来,证明钱确实都用在了赌局里,不存在占为己有的行为。那个案子在第37天的时候成功取保候审,最后在审查起诉阶段被撤销了。
刑事案件的程序节点很关键。从被刑事拘留到检察院决定是否批准逮捕,这37天被很多人称为“黄金期”。家属往往在最开始慌了神,到处找人托关系,反而错失了最应该做的事——把案子的法律逻辑搞清楚,把能证明当事人无罪的证据固定下来。很多影响结果的节点,往往在当事人和家属意识到之前就已经过去了。如果你现在还不确定该怎么办,可以先把情况告诉我,我帮你梳理一下,看看当前最要紧的是什么。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