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遇到过几位当事人,涉案物品都是一些特殊的、难以直接定价的东西,比如玉器、名家字画、名牌手表。在这些案子里,最常被问到的一个问题就是:这东西到底值多少钱?这个价格谁来定?是不是行贿人说了算,或者双方在笔录里都认可就行?说实话,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一度争议不小。
先讲一个我印象挺深的咨询。有位当事人被指控接受了一块玉石的行贿。行贿人在笔录里说,这块玉是他花了数万元在某商店买的,还拿出了一张收据。受贿的当事人当时也没提出什么异议。可问题在于,这块玉看起来做工粗糙,实际价值明眼人一看就知道,远达不到行贿人声称的那个数。这就尴尬了:一边是行贿人的单方说辞加一张收据,另一边是实物本身的价值存疑。在这个案子里,仅凭对方的说法和一张证明力很有限的收据,就认定受贿数额是数万元,显然不太合理。后来相关司法解释出台了,说得比较清楚:对于价值不明的财物,原则上应当进行价格认定。也就是说,像珠宝、玉石、字画、手表这类本身价值带有主观色彩的物品,不能光靠笔录和收据来锁定金额。这类东西,找专业的鉴定机构做价格认定,才是更靠谱的路径。
很多人会追问:那什么情况下不需要做价格认定呢?司法解释也给了例外:如果财物的票据齐全,能够证明当时真实价值,而且行贿和受贿双方都没有异议。这里的关键,在于什么叫“票据齐全”。我所熟知的是,发票的证明力远远强于收据。那种小店就能随手开的收据,在案子里存在的争议空间太大了。一张收据,行贿人写多少就是多少吗?当然不是。对辩护律师来说,如果控方拿出的只是一张收据,而不是正规发票,那就值得在法庭上好好说道说道。这种情况,双方表面上没有异议,但我们对物证本身的真实性、合理性提出质疑,是完全有法律依据的。很多家属担心,收据一出是不是就算定案了?其实不是,这恰恰是律师可以切入的辩护空间。
司法解释还规定了另一种特殊情形:如果行贿人完全按照受贿人的授意,去购买特定的物品,比如指定要某个品牌的手表、某个艺术家的字画,然后把这件物品直接交给受贿人。这种情形,通常就不会再去做价格认定了,而是直接以行贿人实际支付的金额来认定受贿数额。这里的逻辑是,既然受贿人明确表达了对这个品牌或物品的偏好,那么行贿人去买的时候支付的价款,就是受贿人对这个物品主观认可的价值。这个逻辑在实务中有它的合理性,但也引发了新的问题:如何判断“按授意购买”这个事实?同样的,这需要结合双方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综合认定。对公诉方来说,需要证明“授意”这个事实的存在;对辩护律师来说,如果授意的证据存疑,就可以从构成要件的角度提出异议。
说到底,价格认定规则背后,是对司法客观性的追求。一块玉石、一件工艺品,它的价值不应该由某一方的说辞来独自决定,而应该有一个相对中立的判断标准。对当事人和家属来说,搞清楚什么时候需要鉴定、什么时候不需要,以及收据和发票的证明力差异,就能在法律程序中更清晰地理解自己的处境,也能知道律师在这个环节里还能做什么。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了第一步。如果你现在还不确定该怎么办,可以先把情况告诉我,我帮你看看,当前最重要的是什么。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