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最近看一份审理实务材料,里面有个观点挺有意思:同样是“借鸡生蛋”,为什么有人被判刑,有人却没事?这个问题,很多当事人和家属都问过我。今天我就结合一些典型案例,聊聊合同诈骗罪里几个容易让人误解的情形。
说实话,第一次看到“借鸡生蛋”这个概念时,我第一反应觉得这应该是诈骗。但仔细研究下来,才发现问题没那么简单。
有位企业家朋友,公司资金周转不开,他签了个合同收了对方一笔预付款,想着先用这笔钱应急,等赚了钱再还回去。结果生意没做好,钱还不上,对方把他告了,说他诈骗。
“借鸡生蛋”的本质是什么?是暂时占用。行为人的目标是“用一下,再还回去”。只要他确实有归还的意图和能力,哪怕最后因为经营失利没还上,从法律上看,也不符合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这个关键。很多当事人最大的误区就是:以为只要没还钱就是诈骗。其实,法院更看重的是:你有没有“根本不想还”的证据。
但是,有个重要的分水岭。如果在“生蛋”之后,钱赚到了,你却拒不还“鸡”,甚至挥霍一空、跑路失联,那性质就变了——占用目的会转化为占有目的。这就是为什么有的人一开始只想着借用,后来却进了监狱。所以,罪名认定的核心,不在于行为发生时的初始想法,而在于资金的实际去向和事后态度。
还有一种常见情形:行为人骗了担保人,让担保人向银行提供保证,然后自己从银行贷出钱来。出了事,银行找担保人要,担保人吃了亏。
这类案子,法官会怎么看?他们的逻辑是:表面看是骗银行贷款,但实际受损的是担保人。因为银行的贷款通常有担保合同兜底,银行可以找担保人追偿。所以,法律上认定真正的被害人是担保人,罪名定为合同诈骗罪,犯罪数额就是担保人实际承担的那部分。
举个例子,秦某虚报注册资本、合同诈骗那个案子。秦某自己根本没还钱能力,却隐瞒公司真实情况,骗东某公司为他担保,从银行贷了差不多一笔款。最后认定是合同诈骗罪,被害方是担保人,不是银行。
但有一种情况例外:如果行为人提供的是虚假担保或者重复担保去骗银行,那就可能构成贷款诈骗罪了。这涉及到担保本身是否有效。
实践中,还有一种让当事人和家属最困惑的案子——“两头骗”。最常见的就是“租车两头骗”:先租辆车,然后把车抵押出去借钱。
我把这类案子的通病说清楚。行为人有两个欺骗行为:骗了租车公司(车行),又骗了收车抵押的受害人(抵押权人)。但法律上,法官只会认定一个合同诈骗罪,而且犯罪数额不能累计计算。
为什么?因为真正的被害人只有一个。比如租车那个案子,车子本身还在,没有灭失,抵押权人手里有合法登记的抵押手续,他的债权是有保障的。真正损失的是谁?要么是租车人(如果车子拿不回来),要么是抵押人(如果车子拿回来但租金收不回来)。总之,两边不可能同时成为受损失的被害人,所以只能认定一罪。
说来说去,合同诈骗罪的核心就是两件事:你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以及资金到底去了哪里。很多当事人在案件初期对自己的行为性质判断不准,就是因为对这两个关键点理解有误。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了第一步。如果你现在还不确定该怎么办,可以先把情况告诉我,我帮你看看,当前最重要的是什么。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