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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空猥亵,对方发来假照片,还构成犯罪吗?

2026-04-24

几个月前,有位当事人问了一个让我印象很深的问题。他在网上诱导未成年人发送隐私照片,对方确实发了,但发来的是一张用AI技术伪造的假照片。他问我:“叶律师,我收到的不是真的照片,这还能算犯罪吗?”这确实是个值得认真分析的问题。

关于隔空猥亵这件事,首先要澄清一个常见的误解。我国刑法里并没有一个叫“隔空猥亵儿童罪”的独立罪名。我们平时讨论的隔空猥亵,其实是强制猥亵罪或猥亵儿童罪的一种新型作案手段。定罪的关键依据,在于“两高”的司法解释:只要行为人通过网络诱骗或胁迫未成年人发送隐私照片或视频,法律上就可以将其定性为强制猥亵,甚至是猥亵儿童。核心在于“行为本身”,而非是否发生了物理接触。

回到当事人问的那个问题:如果孩子发来的是一张假照片,这个行为还构不构成犯罪?

这其实要分两种情形来看,而且结论完全不同。

第一种情形:孩子发来的照片虽然是假的他本人,但照片上确实是另一个真实存在的未成年人。比如说,A要求B发照片,B为了自保,从网上找了另一个孩子的照片发过去。在刑法上,这属于“对象错误”。什么意思呢?我可以用一个法学院经典案例来解释——如果一个人想杀张三,结果在黑夜里误杀了李四,他照样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杀人的主观意图是真实的,只是目标发生了偏差,但这个偏差不影响定罪。

放在隔空猥亵里也是一个道理。行为人主观上想猥亵这个孩子,客观上确实通过胁迫或诱骗手段获得了另一个真实孩子的隐私照片。无论照片上是孩子B还是孩子C,法律上侵害的都是一类受保护的法益——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权和隐私权。所以,在“对象错误”这种情形下,犯罪是成立的,量刑上也不会因为这个偏差而减轻。

但第二种情形就完全不同了。如果孩子发来的,是一张AI合成的照片,根本看不出是谁,甚至没有真实的脸部特征,只是一张虚构的图像,那情况就复杂了。这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非常棘手,我团队就曾经处理过类似的案子。

首先,从客观层面来看,这类行为并没有侵犯任何具体、真实的未成年人。猥亵儿童罪的本质,是对某个具体个体的身心健康的侵害。如果照片是虚构的,不存在对应的真实主体,那就意味着客观上没有产生实际的损害后果。没有真实的受害人,定罪的基础就动摇了。

其次,从主观层面来看,行为人确实想猥亵一个真实的孩子,但客观上他接触到的全部都是虚构的信息。在司法实践中,这种行为很难被认定为犯罪既遂。有些情况下,可能只能按治安管理处罚法来追究,连刑事犯罪都够不上。即便能够认定为犯罪,由于缺乏实际损害结果,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程度也会相应减轻。

所以,讨论到这里,结论其实很清晰:如果通过隔空猥亵的方式索要照片,而孩子发来的是另一个真实孩子的照片(对象错误),犯罪依然成立,该判刑还是判刑。但如果孩子发来的是AI生成的、无法辨别身份的假照片,那么从法律上说,往往难以认定为犯罪既遂,甚至可能完全不构成犯罪。

不过,我必须强调一点:我在这里分析法律边界,不是教大家去钻空子。恰恰相反,我想告诉大家的是,这类案件的司法实践非常复杂。一个案子最终怎么判,取决于太多因素——孩子的年龄、行为人的具体言辞、是否有胁迫、照片是否真的能认定为“虚构”等等。很多家属第一次接触这类案子,连最基本的事实都还搞不清楚,就开始担心结果。这很正常。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了第一步。如果你现在还不确定该怎么办,可以先把情况告诉我,我帮你看看,当前最重要的是什么。

说得再直白一点:无论出于什么理由,隔空猥亵都是不可接受的行为。不要以为没有面对面、没有身体接触就没事。司法机关不会因为当事人自作聪明的“假照片”策略就网开一面。遇到这类情况,最明智的做法,是尽早找专业律师把事实和可能的法律后果理清楚,而不是自己胡思乱想。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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