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有位当事人问过我这样一个问题:“叶律师,我借钱是为了还款,这算不算骗?”这个问题听起来简单,但背后涉及的,是很多企业主和个体经营者都可能踩到的法律雷区。今天,我想结合最高检的一篇官方文章,和各位聊清楚这个问题。
我们首先要明白,区分一个人是“借钱不还”还是“诈骗”,核心在于他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这八个字看起来抽象,却是法官和检察官判断罪与非罪的基石。最高检的文章提出了三个关键维度,非常值得参考。
很简单,就是看当事人借这笔钱的时候,他到底有没有偿还能力。对于公司来说,要看真实的资产负债表,如果是假的账本,那就不算数。对于个人经营的情况,因为没有公司那样的财务制度,就要看资产和债务的差额。
如果一个人虽然有骗取借款的行为,但他本身资产足以覆盖债务,而且没有把钱挥霍掉或用于违法活动,那我们就不能轻易认定他“非法占有”。我办过一个案子,当事人名下有几套房产,虽然借了钱没还,但他一直在积极还款,最后法院没有认定为诈骗。为什么?因为他有偿还的意愿和能力,只是暂时周转不畅。
这是最核心的一点。最高检的文章说得非常清楚:如果借来的钱用于挥霍、赌博、吸毒或者携款潜逃,那好办,基本可以认定是诈骗。但现实中最常见、也最容易被误判的,是“借新还旧”——也就是借这个人的钱去还之前欠那个人的债。
很多人不理解:这难道不是骗吗?
最高检的观点是:不能一概而论。道理在于,“借新还旧”在很多情况下,是企业正常的经营行为。比如一家做生意的小公司,因为货款回笼慢,需要借一笔钱先还掉到期的银行贷款,等新货款到了再还这笔借款。这是一种资金周转,不是想赖账。如果因为这种情况就判十年,显然和那些纯粹拿钱去赌博、挥霍的人不一样。社会危害性完全不同。
也就是说,当事人拿到钱之后,有没有真正去搞生产经营?如果钱一到手,人就不见了,或者没有任何经营活动,那主观上的“非法占有”就很明显。但如果当事人拿到钱后,确实去进货、雇人、装修、接项目,哪怕最后因为市场原因亏了,也不能认定他是诈骗。
这里有一个很重要的逻辑:出借人把钱借给一个做生意的人,本质上是参与了这笔资金的投资活动,享受了高利息或者高回报,那就要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市场有涨有跌,生意有赔有赚,不能因为最后亏了钱,就把投资失败变成刑事犯罪。
最高检这篇文章的含金量确实很高。它告诉所有在企业经营中需要资金周转的朋友,不要因为“借新还旧”就被吓住,觉得自己犯了法。关键在于,你借来的钱,最终是否真正用在了生产经营上。
但也要注意有一个红线:如果这笔旧债是因为赌博、吸毒、高利贷或者个人的挥霍产生的,那性质就完全不一样了,这就是典型的“非法债务”,大概率会被认定为诈骗。所以,守住底线,把账做清楚,保留好资金流向的凭证,比什么都重要。
很多朋友第一次遇到这类情况,心里没底是正常的。如果你不确定自己的处境是否安全,或者家属正因类似情况被调查,可以先把具体情况和我说说,我帮你分析一下,当前最重要的方向是什么。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