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最近一直关注一个案子。当事人因为企业经营周转,向朋友借了一笔数目不小的钱。后来资金链断了,眼看还不上,他一时糊涂,从网上买了些假冒的高档白酒,用这些假酒作为抵押,跟对方签了协议,说等资金回笼了就把酒换回来。他确实也陆续还了一部分钱,并非一跑了之。
后来,债主偶然发现这些酒是假的,一气之下报了警。公安机关以诈骗罪将他刑事拘留,检察院也提起了公诉。但令人意外的是,这个案子经过法院一审、二审,最终判决无罪。很多人想不通:用假货做抵押,这还不叫诈骗?
这个案子的核心症结,在于借款行为发生时,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我们一起来理一理时间线。这位张总向朋友借钱的时候,说的是“企业经营周转困难,需要一笔资金过渡”,他的企业真实存在,借款理由也不是编造的。借款这个行为本身,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换句话说,钱是老老实实借来的,不是骗来的。
问题出在还不上钱之后。他拿假酒做抵押,目的是什么?不是为了骗取这笔借款,而是在借款已经完成后,用这个动作来给债主一个“交代”,给自己争取一点还钱的时间。他主观上并非想通过假酒把对方的钱骗走,而是想延缓自己还款的压力。这种行为在法律上怎么定性?它不影响前一个借款行为的性质。诈骗罪的构成,要求行为人从一开始就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而在这个案子里,拿假酒抵押时,钱已经在张总手上了,他并没有因为假酒而多获得一分钱。所以,从“抵押”这个环节看,不构成新的诈骗行为。
刚才我们分析的是一个情形。但确实也存在另一种情况,性质就完全不同了。假设张总不是用假酒做抵押,而是直接把假酒当作价值数千万的真酒,抵给债主,说“这批酒价值多少,我们两清了”。这种情况下,他用假酒清偿了真实的债务,虽然他没有“骗取财物”,但他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消灭了自己本应承担的债务。这种“消极的财产利益”的获得,在法律上同样可以构成诈骗。
你看,同样是假酒,只是因为使用方式不同——是“抵押”还是“抵债”——就导致了完全相反的法律后果。这就是为什么我一直说,诈骗罪的认定是所有罪名中最复杂、最高争议的。它不像故意伤害那样一目了然,也不像盗窃那样边界清晰。它需要检察官和法官层层分析行为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的虚构事实行为、以及财产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个案子之所以无罪,正是因为在“抵押”这一环节,当事人自始至终没有用假酒去骗取不属于他的财产。他只是在还不上钱的时候,做了一个错误的选择。而这个错误,在法律上,达不到诈骗罪的入罪门槛。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了第一步。如果你身边也有类似的情况,或者你自己正面临这方面的困扰,别急着做决定。可以先把具体情况告诉我,我帮你看看,当前最需要注意的是什么,哪些行为能碰,哪些得避开。很多时候,一个及时的专业判断,就能避免当事人走上一条更危险的路。
(正文完)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