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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认定合同诈骗,这五点辩护思路很关键

2026-04-24

“我真的没有想过要骗他,合同是真实签的,项目也是真实存在的,怎么就变成诈骗了呢?”这是我经常听到当事人和家属在咨询时反复问的一句话。在办理了大量合同诈骗案之后,我发现,很多人对“合同欺诈”和“合同诈骗”这两件事的界限,存在极大的认知偏差。你是否也认为,只要签了合同、用了欺骗手段,就一定构成犯罪?

这个问题,恰恰是这类案件中所有辩护的起点。

第一,看穿核心:不是所有欺骗都叫诈骗

合同诈骗罪最关键的认定,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有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说白了,就是看这个人,从头到尾到底是不是真心想做生意,还是仅仅打算骗到钱就跑路。

但人心里在想什么,谁能看到?法院通常会综合三方面来判断:嫌疑人的供述、具体做了什么行为,以及资金最后流向了哪里。如果证据显示,当事人确实有做生意的意图,只是在履约过程中手段不规范、有些夸大或隐瞒,这属于民事上的合同欺诈,应当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但若行为人一开始就没有履约的诚意,签合同只是为了拿到钱,拿到钱之后挥霍、转移资金、更换联系方式甚至跑路,那就会被认定为合同诈骗。

我经常和当事人说,判断标准其实很朴素:你有没有为了做成这笔生意,去真正做点事——比如筹备资金、联系货源、组织生产。只要这些动作是真实存在的,就足以反驳“非法占有”这个主观认定。这是辩护的第一道防线,也是最重要的一道。

第二,看钱去哪了:资金流向是最“诚实”的证据

很多家属会问我:“叶律师,他确实收到了钱,但项目没做成啊,这不就是诈骗吗?”

不一定。如果收到的款项,大部分用于了合同约定的用途——比如采购原材料、支付人工、投入项目研发,而不是用于个人消费、还债、赌博或者走私,那么这本质上还是一次商业行为。做生意就有风险,没人保证能稳赚不赔。因为经营不善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这叫违约,承担民事责任就好,该退款退款,而不是直接上升到刑事犯罪。

我处理过这样一个案子:当事人是做物流的,承接了一个大单,收了对方上百万的预付款用于包车、租赁场地。但因为合作方临时违约,项目黄了。他确实没能按时发货,钱也一时还不上。对方报了案,公安机关以合同诈骗立案。但我们在梳理资金流水时发现,每一笔款项都有明确去向,全部用于项目运营,没有任何一笔是转给个人账户的。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我们的辩护意见,认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所以,钱去哪了,比钱有没有亏掉,重要得多。

第三,看事后态度:跑,是最差的选项

合同履行出现问题,生意做不成了,怎么办?有三种选择:坐下来谈、拖着不理、直接跑。选择后两者的,往往会被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为这本身就是“不想还钱”的证据。

而如果当事人在出现违约时没有逃避、没有失联,而是主动与对方协商,制定了还款计划,签订了补充协议,并且已经偿还了部分款项,那这部分事实,就会成为辩护中非常有利的依据。对方报案的,往往是在协商未果,甚至找不到人的情况下。所以,一个非常现实的经验是:在立案之前,只要还有能力,尽一切可能协商还钱。一旦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归还了全部或大部分款项,不立案或不起诉的可能性会显著提高。

我一般会建议家属,不要等到事情完全失控才去找律师。在预警迹象出现时,第一时间启动协商和补救措施,很多风险是可以在程序启动前化解的。

写在最后

篇幅有限,我只说了三个最核心的辩护方向。但“夸大宣传的程度是否导致合同根本目的落空”、“损失是由虚假陈述还是市场波动造成”,同样是决定案件走向的关键因素。合同诈骗案的辩护,从来不是看金额有多大,而是看能不能在“主观目的”和“因果关系”上找到突破口。如果家人正在经历这个困境,当事人需要先把自己的情况弄清楚,才能知道当前的重点是什么。很多时候,不是案子本身没救了,而是第一步走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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