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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道文章

新司法解释下,企业家的经营风险红线变了

2026-04-24

这几天,我陆续接到几位企业主和老总的咨询电话,他们问的都是同一个问题:新的司法解释出来以后,企业内部的一些管理行为,是不是风险突然变大了?

他们的担忧并非空穴来风。这次《贪污贿赂司法解释(二)》中最受关注的变化,就是拉齐了民营企业内部职务犯罪的量刑标准与公职人员贪污受贿的标准。过去,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这类罪名,要达到一定数额的基准线,才可能面临三年以上的刑期;而现在,这个门槛大幅降低了。这意味着,过去在一些企业管理者看来属于“灰色地带”的内部操作,现在被刑法评价为犯罪的风险,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高。

为什么公职和民营的规则不能混为一谈

很多读者可能会觉得困惑:不都是拿了别人的钱吗?为什么原来的标准不一样?现在拉齐了不是更公平吗?

从法理上看,这里面有本质的区别。公职人员的权力,来源于公众的信托,一旦滥用,侵害的是公共管理秩序、公共财政安全和政府的公信力。这种犯罪的危害,具有整体性和辐射性,影响的是整个社会的信任根基。所以刑法对公权力的规制,核心是“控权”,防止公器私用。

而民营企业内部发生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行为,本质上是商事主体内部违反了信义义务。财产权属于公司或老板个人,而非国家。公司内部的自治、审计、追责机制,本身就有相当程度的纠错能力。因此,刑法在介入这类案件时,理应保持谦抑和克制的制度精神。

我打一个不那么恰当的比方:公职人员的贪腐,就像家里的水管破了,往外漏水,淹的是整个屋子;而企业内部的问题,更像墙上的一个洞,墙本身有修补机制。现在新的规则,等于说不管你是水管破还是墙上有洞,都用同样的标准来修理。这并非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曲解。这里的平等,是指同等违法程度、同等法益受损程度下的实质平等,而不是单纯的数额数字统一。如果硬要机械地统一,那贪污的手段本身就是窃取和骗取,岂不是要和盗窃、诈骗罪的数额标准完全一样?但刑法体系显然不是这么设计的。

“刑罚倒挂”的怪现状,是新规最大的争议点

这次司法解释的另一个核心矛盾,其实在刑法中已经存在多年。刑法明确规定,贪污罪的表现形式就包括侵吞、窃取、骗取,在外观行为上和普通的盗窃、诈骗几乎没有区别。然而,我国刑法在入罪门槛和量刑梯度上,长期存在一个“反向落差”。

举个例子,一个普通人盗窃公私财物达到较大的数额,按照普通的盗窃罪,可能要面临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而同样侵占国家财产的官员,利用职务之便,达到数倍于普通盗窃的数额,却可能只面临十年左右的刑期。为什么没有特殊身份的人,偷了银行的几十万就要判十年,而有身份的官员利用职权侵吞国家财产,要几百万才判十年?

从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来看,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实施侵犯财产的行为,是“权力异化”叠加了“财产侵害”的双重不法性。主观恶性更深,社会危害性更大,本应受到更严厉的处罚。然而现行模式却呈现了轻缓化的趋势。这不仅违背了公众对于正义的朴素直觉,也让“严惩犯罪、保护民生财产、维护法益”三大目标之间产生了内在冲突。新规强行把公职犯罪的低门槛平移给民营企业,并没有解决刑罚倒挂这个根本的公平问题,反而让民企内部的商业行为,为这种结构性的矛盾买单。

司法解释马上就要施行了,从现实角度看,想拉回来已经很难了。但从积极的层面看,它逼着我们去正视一个长期被回避的议题:公权力犯罪与商事背信犯罪,到底要不要适用统一的追诉标准?同样是窃取财物的行为,官民之间刑罚的反向落差如何弥合?刑法的公平,是数额上的数学公平,还是法益损害和罪责上的实质公平?这值得我们每一个关心法治的人冷静思考。作为企业家,了解这个规则的变化,不只是为了逃避风险,更是为了在未来经营中,更清楚地知道哪些雷区不能碰。

这次调整,对企业的内部治理提出了更高的合规要求。很多过去在账目上处理得比较模糊的费用、往来款、业务提成,现在都可能成为被司法机关关注的线索。如果你在经营管理中存在一些拿不准的操作,可以先把情况告诉我,我们聊聊看,当前最重要的是什么。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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