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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斌律师告诉你:ATM机多吐出来的钱,拿走到底算什么罪

2026-04-24

前些日子,有位当事人带着一肚子困惑找到我。他讲了一个细节:在ATM机取款时,机器多吐了数千元,他当时就拿走了。后来主动退款,也去投了案,现在被定了个“盗窃罪”,人已经取保候审出来了。他反复问我,这个罪名是不是定错了?他觉得应该算“信用卡诈骗”。

这个问题,其实藏着很多当事人容易搞混的法律认知。今天我想从两个完全不同的情形入手,把这个问题掰开揉碎了讲清楚。

情形一:如果取的是“别人的卡”

最典型的一类案子是这样的:当事人去取款,发现取款机里还插着一张别人的信用卡或储蓄卡,屏幕上还显示可以操作。一时贪心,直接按了取款键,把里面的钱取走了。

这种情况,很多人第一反应是“这不就是捡到别人的卡取钱吗”。没错,从法律角度看,这确实不构成盗窃罪。为什么呢?因为盗窃的核心是“秘密窃取”,通俗点说,是违背他人意志、悄悄拿走别人的财物。但在这个场景里,当事人并没有去偷别人的卡,也没有去破解密码,而是机器本身已经把卡和操作权限“暴露”出来了。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通常会评价为“冒用他人信用卡”。

而“冒用他人信用卡”在实践中,一般按信用卡诈骗罪来处理。因为信用卡本身具有金融属性,冒用行为侵害的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银行资金安全,而不是单纯的财产占有关系。所以,如果你遇到的局面属于这种,罪名确实可能发生变化。而且,钱数不大,又主动退款并投案,是有机会争取不起诉或者从轻处理的。个别地区,如果这个金额连当地的信用卡诈骗罪立案标准都没达到,案件甚至可能直接被终结。

情形二:如果是“自己的卡,机器多吐了”

刚才那位当事人的困惑,其实更接近第二种情形。他去取款,取的是自己卡里的钱,但机器出了故障,多吐了一次甚至好几次。这种情况,法律定性就完全不一样了。

很多人会觉得“明明是机器的问题,凭什么算我盗窃”。这其实是很多家属最想不通的地方。从法理上讲,当事人主观上知道这笔多出来的钱不属于自己,却仍然把它拿走,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占有”的行为,已经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只不过,这一类行为究竟算不算“盗窃金融机构”,在十几年前确实有过很大的争议。

那时候有个很有名的案子。一位保安去ATM机取款,机器错误地多吐了钱,他一口气取了多次,拿了一笔不小的数目后离开,后来被以盗窃金融机构的名义起诉,一审判决非常重。这个案子在当时引发了全国范围的讨论。好在最终经过了充分论证,主流观点已经确立了:个人的银行卡在ATM机上多取了钱,应当以盗窃罪评价,但不应该再按“盗窃金融机构”来加重处罚。所以,这类案子虽然还是盗窃罪,但量刑的起点已经降下来了。

关键要看:这个“别人”到底是谁

说回到当事人的困惑,问题的核心在于:那个报案的人,到底是银行,还是真正遗失卡片的那位卡主?如果是卡主报的案,说明机器里原来插着别人的卡,这就回到了第一种情形。如果是银行发现的异常,那就大概率是第二种情形。

很多当事人在被传唤时,自己都没搞清楚这个“报案人”的身份,导致对自己的处境判断失误。我常常建议当事人,别急着自己给自己定性,先弄清楚这个最基本的细节。因为两个罪名在立案标准、量刑幅度、争取空间上,差别很大。

另外,这位当事人提到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如果这个调查是检察院提前介入的,那情况会比单纯在公安阶段更值得重视。说明案件在程序上已经向前推进了,但同时也意味着,在检察院阶段如果能争取到不起诉,后续的程序就会终结。反之,如果走到了法院,即使是在取保候审的状态下,也还是有可能被判处实刑的。所以,这段时间的应对,非常关键。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了最关键的第一步。如果你现在还不确定自己遇到的是哪种情形,可以先把这个细节理清楚,我帮你判断一下,当前最值得做的事是什么。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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