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卷宗里看到“淋巴结”、“猪边角料”这些词时,我总会停下来想一想。一对夫妻,在几年时间里,收购屠宰后剩下的碎皮、猪血槽等材料,炼制猪油销售,总金额上百万。这个行为,几乎会被所有人第一时间贴上“地沟油”的标签,进而联想到一个非常严重的罪名。但办案十八年,我越来越觉得,事情远没有这么简单。一个笼统的“地沟油”概念,有时会让案件的定性出现偏差,导致最终的判决与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性严重不匹配。
很多人一听到用“边角料”炼油,就立刻认定这是“地沟油”,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这个罪名的严重性不言而喻,起刑点就很高。但关键在于,法律上对“地沟油”的界定,有它特定的场景和前提。
最高检曾针对当年轰动全国的地沟油事件发布过通知,明确“地沟油”指的是用废弃油脂、屠宰加工废弃物等生产的食用油。这里的核心词是“废弃”。典型的例子,是从下水道、泔水桶、甚至是腐败变质的垃圾堆里回收的油脂。这些东西原本的归宿是无害化处理,根本不能进入食品领域。用它们炼油,社会危害性极大,以重罪论处我完全支持。
但问题恰恰出在这里。如果炼油的原料,比如猪皮、猪脚油、血脖肉(有些地方叫项圈肉),它们并非来自垃圾堆,而是屠宰场按照正常流程修割下来、单独存放、准备作为副产品出售的呢?这就带来了一个根本性的疑问:这些材料,真的等同于法律意义上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吗?
上面这个疑问,是很多类似案件产生争议的起点。我经手和研究的案子多了,发现一个关键细节常常被忽视:这些炼油原料的“来源”和“初始状态”。
如果原料是明确被丢弃、等待无害化处理的废弃物,当事人再去捡拾、收购来炼油,那性质就非常恶劣。但如果原料是屠宰环节合规产生的、清洁的副产品,其流通和保存环境与正常猪肉无异,那么它的性质就完全不同了。我小时候在农村,家里杀年猪,类似部位的肉也都是吃的,只要处理干净、充分加热,并无问题。把这种情形与从下水道捞油炼制的行为等同视之,都套上“有毒有害”的帽子,在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上,就可能出现巨大的落差。
有人说,淋巴结可能携带病毒。这没错,但正规高温炼制过程本身就能杀灭病原体。这更说明,区分原料的初始卫生状态至关重要。将一个来源清洁、经高温加工的产品,直接定性为与“地沟油”同等的危害,在法理上和情理上,都值得商榷。
当一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明显低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所预设的恶性程度时,我们作为法律人,就应该思考是否存在更贴切的评价方式。机械地套用重罪条款,有时会带来实质的不公。
在实践中,对于这类使用清洁屠宰副产品炼油销售的行为,如果确实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是否可以考量其他罪名?比如,如果油脂质量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可能涉及“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如果以次充好,可能涉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如果缺乏相关生产经营许可,可能涉及“非法经营罪”。这些罪名的量刑阶梯更为灵活,更能实现罚当其罪。
甚至,在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下,予以行政处罚或者不作为犯罪处理,也并非没有讨论空间。我始终认为,刑事手段应当保持谦抑,特别是涉及食品安全这类容易引发公众焦虑的领域,更应审慎区分“真凶”与“标签犯”,避免一刀切。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定性之初就走错了方向。一个“地沟油”的标签,可能直接决定了当事人面临的是几年还是十几年的刑期。如果你或家人正面临类似的困惑,拿不准自己的行为到底属于哪种性质,可以把具体情况告诉我,我帮你从刑事律师的角度做个初步的分析。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