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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斌律师告诉你:民企员工3万回扣就可能坐牢,老板该怎么办?

2026-04-23

最近和不少企业家朋友吃饭,聊得最多的就是两高那个关于贪污贿赂的新司法解释。大家隐约觉得这事跟自家企业有关,但具体怎么个有关法,又有点说不清。饭局散了,问题还在。

“同罪同罚”背后,民企追责可能更严

新规最核心的变化,是彻底抹平了民企员工和公职人员在贪腐定罪量刑上的“双标”。过去,民企员工拿几万块回扣,很多时候企业内部处理一下就过去了。但现在,3万元就够上刑事犯罪的起刑点,300万元就可能面临十年以上刑期,标准和公职人员完全拉平了。

表面看,这叫“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实际操作起来,对民企的考验可能更严峻。原因很简单,追责的驱动力不同。公职人员的案件,线索发现和启动程序有其一整套内部流程和缓冲空间。但民营企业不一样,财产是老板自己的,一旦发现内部舞弊,报案维权的意愿往往非常坚决,而且会聘请专业的律师团队来推动。这意味着,同样一笔钱,在民企体系里被立案、被起诉的概率,实际上可能更高。

我前段时间接触过一个咨询。一家科技公司的老板发现,负责采购的“李总”在过去一段时间里,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了供应商一笔不小的数目。放在以前,公司可能开除他了事。但现在,老板的第一反应是:“叶律师,这种情况,我们如果报案,他是不是肯定要进去?” 你看,当法律标准明确后,企业维护自身权益的决心也会变得更果断,这对心存侥幸的员工来说,威慑力是实实在在的。

关键误区:新规管不管“旧账”?

这是目前很多企业高管最焦虑的一点:5月1日新规实施前发生的事,到底按老标准还是新标准算?这里有两个常见的误解需要厘清。

首先,原则是“从旧兼从轻”。如果一笔收受行为完全发生在新规施行日之前,比如今年4月份收了80万,那么原则上还是适用旧标准,不认定为“数额巨大”。

但第二个误区更致命。有人认为,如果4月收了15万,5月又收了85万,可以拆开算,前面按旧标准,后面按新标准。这是不对的。对于这种连续、持续的同类行为,司法实践中通常会作为“连续犯”整体评价。只要累计金额在新规施行后达到了新的定罪标准,比如累计到了100万,那么整体上就可能按照新标准来认定“数额巨大”。这提醒我们,时间节点不是一刀切的挡箭牌,行为的连续性会让风险持续累积。

自查与合规,是老板眼下唯一的“盾牌”

新规与其说是一把悬着的剑,不如说是一面镜子,照出了企业内部管理的薄弱环节。对于老板和高管而言,抱怨标准严苛没有意义,主动应对才是正解。

第一步,是立刻自查。重点排查核心岗位,特别是采购、销售、财务这些环节,有没有单笔或累计超过3万元的非常规利益往来。很多问题就藏在账目和流程的模糊地带。

第二步,是老板要有一个清醒的认知:你自己也在“员工”范畴里。只要你在行使经营管理职权,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并收受财物,同样构成犯罪。新规保护的不仅是企业财产,更是整个市场的公平秩序,老板自己也不能置身事外。

最后,是把合规从口号变成实实在在的流程。完善内部的审批、审计制度,让权力在监督下运行,这既是对员工的保护,更是对企业自身的保护。模糊的地带越少,风险自然就越低。

刑事案件最怕的,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了第一步。新规已经实施,司法机关在初期阶段的查处力度往往会更强。如果你对自查没有头绪,或者不确定某些过往操作的性质,可以先把情况告诉我,我帮你看看,当前最重要的是什么。

说到底,这次司法解释的统一,是倒逼民营企业走向更规范、更透明经营的一个契机。它划出的红线,对守规矩的企业来说是护城河,对心存侥幸者才是真正的风险。作为企业负责人,看清规则,提前布局,远比事后补救要明智得多。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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