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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叶斌:有真实货物出口,为何还被定骗取出口退税罪?

2026-04-22

很多做外贸的朋友会有一种误解:只要货物是真实出口到国外的,过程中借用一下其他公司的名义,或者“配”几张发票,能有多大问题?甚至有人认为这是一种行业“潜规则”,是在帮货主解决出口难题。最近最高法发布的一个指导案例,给这种极具迷惑性的操作,敲响了一记沉重的警钟。

一、看似“助人为乐”,实为精心骗局

这个案例发生在北方某城市。某公司实际控制人孙某,为了骗取出口退税,注册了几家外贸公司。他的操作模式听起来挺有“迷惑性”:他主动去市场上寻找那些有真实货物要出口,但自身无法或不需要办理退税的货主。孙某的公司不向货主收钱,反而支付一笔“柜费”等费用,取得这些货物的出口信息。然后,他以自己公司的名义去报关出口,拿到报关单。紧接着,他再去找一些制造企业,支付一笔开票费,让对方虚开与出口货物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后,他用这些报关单和买来的发票,向税务局申报退税,骗取了一笔数千万元的退税款。

表面看,货物真实出口了,孙某的公司好像只是“借用”名义帮了忙。但法院最终认定,孙某等人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孙某本人被判处重刑。为什么有真实出口,还会构成犯罪?这恰恰是本案最值得深思的地方。

二、“四流”无法统一,是戳破谎言的关键

法院在判决中,用了一个非常清晰的框架来分析这个案子,那就是审查“四流”:合同流、货物流、资金流和票据流是否统一。孙某的骗局,正是在这“四流”上全面断裂。

首先看合同和资金。孙某的公司与国外买家并没有真实的购销合同,他申报退税所用的外销合同是虚假的。同时,公司也没有向真实货主支付过货款,出口收汇的钱最终都转给了货主。他不仅不赚差价,还倒贴费用,这完全违背了商业最基本的逻辑。

最核心的问题出在“票据流”上。用于退税的那些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孙某支付开票费买来的,发票上的销售方与真实货主毫无关系。这意味着,孙某的公司就这批出口的货物,根本没有在国内环节真实地缴纳过增值税。出口退税退的是已经征过的税,国家遵循“未征不退”的原则。孙某的公司“未征”却通过欺骗手段去“退”,这实质上就是诈骗国家的财产。

所以,尽管有真实货物出海,但整个业务链条是拼接的、虚假的。孙某的公司只是一个冒用他人出口业务、虚构自身纳税事实的“壳”。这种行为,已经被司法解释明确列为“假报出口”的一种。

三、给企业经营者的警示:真实的才是安全的

这个案例给所有外贸及相关企业上了深刻的一课。它提醒我们,刑事法律审视的不是某一个孤立的环节,而是整个商业行为的真实性与统一性。

对于企业经营者来说,必须彻底杜绝几种危险想法:一是认为“借个单”、“挂个靠”无所谓;二是觉得只要货物是真的,发票“配”一下没关系;三是为了赚取少量代理费或开票费,就出借公司资质。这些操作都让自己置身于巨大的刑事风险之中。

真正的安全底线在于“四流合一”。如果你的公司申报出口退税,那么从采购合同、支付货款,到货物真实归属、取得发票,再到与外商签约、收汇,整个链条必须清晰、真实、匹配。任何一环的脱节和造假,都可能成为未来认定骗税的关键证据。

刑事案件最怕的,是把行政违规当作侥幸,等到稽查部门移送公安机关,一切都晚了。如果你对自己的某项外贸操作是否合规心存疑虑,或者正在面临税务调查,最紧要的是立刻理清整个业务的“四流”脉络。看不清,往往是因为风险已经藏在了里面。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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