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的一份笔录里,记录着这样一句关键的询问:“这些贷款合同和抵押,银行都是审核过的,怎么能说是骗呢?”这个问题,点破了很多类似案件的核心困惑——一个看起来像民事纠纷的贷款行为,怎么就变成了刑事犯罪?
很多企业,尤其是在经营中遇到资金压力的公司,会想尽办法从银行获取贷款。提供一些“优化”过的报表,或者用一份形式上有瑕疵但实质有资产对应的合同去申请,在他们看来,可能只是一种融资的“技巧”或“变通”。
从民事角度看,这或许是合同欺诈,银行可以主张合同无效或要求赔偿。但一旦进入刑事领域,指控的罪名就变成了“骗取贷款罪”。这道边界的核心,不在于贷款资料有没有瑕疵,而在于这种瑕疵是否达到了“欺骗”银行发放贷款的决定性程度,以及是否给银行造成了重大损失。
我办过不少类似的案子。比如这个案例中的某公司财务负责人王总。公司在前几年用虚构的购销合同、装修合同去申请了几笔贷款,总额达到几千万元。作为财务负责人,他参与了对接和整理材料。当贷款逾期无法偿还时,公安机关介入,他和公司老板一起被以骗取贷款罪立案侦查。从民事违约到刑事立案,这一步的跨越,往往就始于银行报案时强调的“虚假材料”和“重大损失”。
刚才提到的界限,恰恰是辩护的关键切入点。在法庭上,我们经常要厘清一个概念:什么是刑法意义上的“骗”?
并不是所有材料不实都必然构成犯罪。如果银行信贷人员对项目真实情况、资料瑕疵心知肚明,甚至暗示或默许,那么银行的放贷决定,可能更多是基于对抵押物的认可或其他的商业考量,而非单纯基于对虚假材料的错误认识。这时候,行为的欺诈性就被大大削弱了。
在王总这个案子里,律师的辩护就聚焦于此。尽管材料有虚构,但所有贷款都办理了真实的房产抵押担保,银行方面对项目的背景也并非完全不了解。更重要的是,贷出来的钱,大部分流向了公司真实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而不是被个人挥霍或转移隐匿。这些事实,让“骗取”行为的性质变得复杂,不再是简单粗暴的“用假材料骗钱”。
当然,法院最终没有采纳无罪的辩护意见,这本身也说明了此类案件指控的严厉性。但它认定了对量刑极为有利的情节,从而引出了下一个问题:当定罪似乎难以避免时,路该怎么走?
对于当事人和家属来说,最切实的问题可能就是:如果不可避免要被定罪,有没有可能不进去?答案是,有。争取缓刑,就是这种情况下最现实、也最重要的目标。
哪些因素能影响法官对缓刑的考量呢?结合这个案例和我们团队的经验,我梳理了几点:
第一,有没有真实的、足额的担保。这是最重要的砝码之一。像这个案子中有真实的房产抵押,这意味着银行的债权有实现的基础,所谓“损失”是暂时的、有保障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第二,资金的实际去向。钱是用于公司实际经营,还是被个人非法占有?用于经营,说明主观上更多是“融资”而非“非法占有”;用于挥霍,则性质恶劣得多。王总案中资金用于项目建设,这对争取从轻处罚非常有利。
第三,当事人在其中的地位和作用。是决策主导者,还是像王总这样的执行参与者?作为财务负责人,他的行为依附于公司的整体决策,主观恶性和个人获利情况往往与老板不同,这常常是区分处理、对其个人从宽处罚的理由。
第四,事后有无补救措施。是否积极与银行沟通,是否尝试盘活资产还款,这些悔罪表现法官会看在眼里。
最终,法院综合了这些因素,认定王总构成骗取贷款罪,但对其适用了缓刑。这个结果,对他个人和家庭而言,意义重大。
刑事案件最怕的,是在慌乱中放弃了对细节的梳理和争取。骗取贷款罪这类案件,案情和证据往往非常复杂,民事关系与刑事责任交织。如果你或家人正面临类似困境,重要的是先理清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在哪里——是“骗”的行为本身存疑,还是“损失”的认定有待商榷,或者当事人地位作用显著轻微。把这些关键问题找准了,才知道力气该往哪里使。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