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 · 刑事团队 · 专注刑事辩护十八年 0571-87702787 | 400-0571-630
允道文章

刑事辩护律师:强奸罪中,“性防卫能力”是如何认定的?

2026-04-19

前不久,我接触到一个咨询。一位二十出头的朋友,因为与一名未成年女孩的关系,正面临调查。交谈中,他多次强调一个细节:“我没嫌弃她。”这句话让我停顿了一下。在法律评价的语境里,“嫌弃”与否,从来不是重点,甚至是一个完全跑偏的维度。它背后折射出的,是一种居高临下的心态,而案件真正的闸门,在于另一个更专业、也更核心的概念。

法律不关心你“嫌不嫌弃”

很多当事人在描述情况时,会不自觉地陷入自我辩护的逻辑,比如强调对方“自愿”、自己没有强迫,甚至像这位朋友一样,说出“我不嫌弃”这样的话。这其实是一种认知误区。刑法上评价是否构成强奸,尤其是针对心智可能不成熟的被害人时,审查的标尺极其客观和冷酷:它只关心被害人在行为发生时,是否具备完整的“性防卫能力”。

换句话说,法律要判断的,不是对方有没有说“好”,而是她说“好”的时候,清不清楚这个“好”意味着什么。她是否真正理解性行为的意义、性质以及可能带来的后果?这种理解能力,与她的智力水平、精神状况直接相关。因此,当司法机关怀疑被害人心智发育可能异于常人时,启动“精神鉴定”程序,就是一条必然的路径。这无关你个人感受如何,而是法律确立的一道刚性审查程序。

“同意”的背后,是辨别能力

这就引出了问题的关键:什么是“性防卫能力”?在法律实务中,这主要指被害人是否具备辨别是非、判断行为性质的能力。它不是一个非黑即白的概念,而存在程度之分。一个简单的比方:一个孩子可能知道糖是甜的(事实认识),但不一定理解吃太多糖会蛀牙(后果认识)。在性行为上也是如此。

有些心智发育迟缓或存在障碍的人,可能在事实层面知道这是在发生亲密关系,但在法律和道德层面,完全无法理解这种行为对自己的意义、对他人意味着什么,更无法预判可能带来的身心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即便她表面没有反抗,甚至表现出“同意”,这种同意在法律上也是无效的,因为缺乏做出有效同意的认知基础。在多年办案中我发现,这类案件的核心争议,往往就聚焦于司法鉴定机构对被害人性防卫能力等级的评定上。

行为模式,会成为关键的“参考系”

那么,除了等待鉴定结论,现阶段有什么值得审视的呢?当事人的行为模式,往往会成为司法机关推断主观动机和整体性质的“参考系”。比如,选择的地点(昏暗的地下室、临时场所)、事后的行为(删除聊天记录)、双方的经济与社会地位落差、结识的方式等。

这些因素单独看,或许都不直接构成犯罪。但将它们串联起来,会形成一个整体的行为画像。司法机关会综合考量:这些行为是正常恋爱中可能出现的窘迫,还是利用了对方的认知弱势或心智不成熟来满足自身需求?尤其是在涉及未成年或疑似心智不全者时,法律对行为正当性的要求会更高,对“利用”情形的审查也会更严格。当事人那句无心的“我没嫌弃”,在司法者眼中,可能恰好印证了双方关系中一种不平等的、带有俯视感的状态,这会让整个事件的性质蒙上阴影。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事实模糊地带,当事人用自己的行为,不断给“不利推定”增加砝码。如果你或家人正面临类似情况的困扰,首要之事是厘清案件中“性防卫能力”这个核心争议点的现状。是否已启动鉴定?有哪些证据能反映对方的日常认知水平?这直接决定了辩护的基础方向。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 返回允道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