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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斌律师告诉你:寻衅滋事中关于正当防卫的认知误区

2026-04-19

在不少涉及打架斗殴的咨询里,我常听到一种带着委屈的说法:“明明是我们这边有人被打伤了,伤得更重,为什么最后是我们被刑事立案?”这种困惑背后,隐藏着一个非常普遍的法律认知误区:以为冲突中谁受伤重、谁吃亏,谁就占理,甚至能向对方索赔。但现实的法律逻辑,往往并非如此。

寻衅滋事:动手那一刻,性质已定

想象一下这样一个场景:在一家酒吧里,一方因为琐事与另一方发生口角。一方中有人率先冲过去打了对方一拳,随即双方发生混战。最终,先动手的一方中有人受了轻伤,另一方也有轻微伤。这个案子该怎么看?

问题的关键,在于对行为性质的初始判断。寻衅滋事罪,特别是其中的“随意殴打他人”情形,其核心在于“寻衅”的主动性和殴打行为的“随意性”。一旦你先动手殴打他人,无论出于什么琐事由头,行为的性质就可能被定性为“寻衅滋事”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法律首先审视的是“谁先破坏了社会秩序”,而不是冲突结束后谁的伤情报告更厚。因此,即便后续打斗中己方也有人受伤,这通常不会改变“先动手方”涉嫌违法犯罪的初步认定。伤情结果,更多是影响量刑轻重(比如是否达到“情节恶劣”的入罪标准)的重要因素,而非决定行为本身是否违法的关键。很多当事人无法理解,为什么自己吃了亏还要被追究责任,根源就在于混淆了行为定性(违法性)与结果评价(危害程度)这两个不同层面的法律问题。

正当防卫:不是“谁伤重谁有理”

回到酒吧的冲突中,如果先动手一方的行为被初步认定为寻衅滋事,那么对方的反击行为,就很可能进入“正当防卫”的审查范畴。这正是让很多当事人家属感到“憋屈”的第二个认知盲区:误以为只要己方有人受伤,就有权向对方索赔。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在对方明显寻衅、先行动手殴打的情况下,被迫进行的反击,只要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就很大可能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一旦对方的防卫性质被司法机关确认,那么作为不法侵害的“寻衅滋事”方,不仅需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还丧失了向正当防卫方索赔医药费的民事权利基础。这就像一个简单的道理:你不能因为去偷东西被主人发现,逃跑时自己摔伤了,反而要求主人赔偿。法律保护的是合法的权利,而非不法行为引发的“损失”。因此,那种“我们伤得重所以我们有理”的想法,在法律框架下是站不住脚的。

对于当事人家属来说,当前阶段最实际的问题不是纠结于“委屈感”,而是理解案件的走向。案件一旦因寻衅滋事进入刑事程序,从拘留到审查起诉,每一个环节都有严格的时间节点。警方认定对方属于正当防卫,意味着案件的调查焦点会集中于己方寻衅滋事行为的严重性上,比如是否造成对方两人以上轻微伤等构成犯罪的要件。此刻,最需要的是通过专业律师全面查阅案卷材料,核实关键证据,审视整个行为链条,从而在法律框架内寻找最有利的辩护空间。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情绪驱使下错过了理清事实、固定有利证据的早期窗口。如果你正面临类似困境,对案件的定性充满困惑,当前最重要的是先抛开“谁吃亏”的情绪,客观审视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我们可以先一起把情况梳理清楚,看看问题的关键究竟在哪里,以及当下最应该做什么。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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