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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斌律师团队:虚开增值税专票罪中“超额开票”的实战分析

2026-04-18

在办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时,我常会遇到一种情况。企业存在真实业务往来,但开票金额比实际交易额高了一些。比如,实际支付了一笔不小的数目,发票却多开了几十万。这个时候,办案机关和辩护律师之间,往往会出现一个核心争议:虚开的税款数额,到底该按发票上的全额算,还是只算多出来的那部分?

这不是一道简单的算术题,而是一个法律认定问题

很多当事人家属最初听到这个问题,会觉得有点绕。实际交易是存在的,钱也付了,货也交了,怎么就和“虚开”扯上关系了?关键在于,刑法上的“虚开”,和我们日常理解的“发票开错了”,不是一回事。

我办过一个案子,当事人经营一家贸易公司。他和上游供应商有长期稳定的合作,一笔业务的实际交易额是数百万。但在一次开票时,应客户要求,也多开出了一部分金额。案发后,侦查机关起初是将整张发票对应的、高达上百万的税款数额,全部认定为虚开数额来追究的。这对当事人来说,压力非常大,因为虚开税款数额的大小,直接关系到量刑的轻重,甚至是能否适用缓刑的门槛。

那么,是把真实交易部分和多开部分“捆绑”评价,还是进行“拆分”认定,就成为了我们辩护工作的一个核心辩点。这背后,牵扯到对虚开犯罪本质的理解。

为什么不能“一刀切”地全额认定?

部分办案机关的观点认为,发票是一个整体,行为人明知故犯,就应对整个开票行为负责。这种看法听起来有道理,但深究下去,会发现它可能偏离了立法的初衷。

首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保护的是国家的税收征管秩序和税款利益。我们得问:有真实交易的那部分,侵害了这个法益吗?答案通常是否定的。因为对应真实交易的那部分货款,销售方是如实申报并缴纳了销项税的,购买方抵扣这部分进项税,也完全合法。国家的税款在这一环节上没有损失,征管秩序也没有被破坏。刑法不应该去惩罚一个没有造成危害的行为。

其次,从主观故意来看,企业要求对方多开发票,其骗抵税款的故意,仅仅是针对“多出来”的那部分金额。对于真实交易部分,企业并没有“虚开”的故意,它只是要求对方就真实业务开具发票。如果把没有犯罪故意的合法开票行为,和有犯罪故意的违法行为硬绑在一起评价,就违背了刑法“主客观相一致”的基本原则。简单说,不能因为一个人做错了一件事,就把他做对的所有事都否定掉。

最后,从实际征管和发票功能看,也能找到支持“拆分”处理的依据。在税务实践中,对于发票开具错误,税务机关是允许通过“红字发票”对错误部分进行冲销更正,而不是必须将整张发票作废。这说明,发票作为记账凭证,本身是可以针对具体金额进行更正的。司法认定应当尊重这种实质重于形式的税收管理理念。

所以,更为合理的做法,是仅仅针对超出真实交易的那部分金额来认定虚开税款数额,并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有不少判例采纳了这种“差额追责”的逻辑,这更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刑事案件最怕的,是在不了解核心争议点的情况下,就盲目应对。超额开票的案件,辩护空间往往就藏在这些专业的法律辨析里。如果你或你的企业正面临类似的困扰,搞不清楚侦查机关的认定思路是否合理,可以先把手头的合同、付款凭证、货物单据整理好。我帮你看看,在现有的材料基础上,从哪个角度去厘清真实交易与虚开部分的边界,能为当事人争取到更有利的局面。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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