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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审判阶段达成认罪认罚的实战分析

2026-04-18

合议庭即将宣判前,辩护律师还在退赃。这不是假设,是我们团队曾亲历的一个真实案件的尾声。

在那起案件中,庭审过程里当事人并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直到庭审结束,合议庭即将评议作出判决的关口,经过反复沟通与争取,当事人最终决定退出一笔不小的违法所得。我们在短暂的休庭间隙,与公诉人紧急沟通,达成了认罪认罚的合意。尽管时间仓促未能形成书面具结,但公诉人当庭发表了认可当事人悔罪态度并建议从宽处罚的意见。最终,法院的判决采纳了该量刑建议。这个看似极端的案例揭示了一个常被忽略的真相:认罪认罚的机会,并非在法庭大门关闭时就彻底消失。

审判阶段,认罪认罚的窗口依然敞开

很多当事人和家属会陷入一个认知误区:一旦案子到了法院,开庭在即,如果之前没有认罪认罚,那就只能“硬着头皮打到底”了。他们把“审判阶段”想象成一堵密不透风的墙,觉得之前的程序没抓住机会,后面就没戏了。

这其实是对认罪认罚制度的误解。法律规定,认罪认罚可以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这意味着,在侦查阶段(公安)、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当然也包括审判阶段(法院),当事人都可以选择认罪认罚。开庭前没签具结书,不代表开庭后、甚至判决前就完全失去了机会。我们开头提到的案例就是明证。法律设置这个贯穿性的制度,本就是给当事人留下悔过和争取从宽处理的通道,这个通道在判决生效前,理论上都留有缝隙。

窗口在,但“进门”的钥匙在检察院手里

然而,意识到有机会,只是第一步。更关键的一步是弄清楚,机会在哪里,以及如何把握。这里存在一个至关重要的隐藏痛点:即使在审判阶段启动认罪认罚,主要的协商对象,依然是检察院,而不是法院。

很多当事人会想,既然案子到了法院,那我就向法官表明态度,争取轻判。这个想法有一定道理,但逻辑不够完整。在认罪认罚制度下,能够提出“量刑建议”这个关键筹码的,是公诉机关,也就是检察院。法院的角色是中立的裁判者,它可以在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的基础上从宽处罚,但通常不会主动代替检察院去和当事人协商一个具体的从宽条件。

所以,所谓“在审判阶段认罪认罚”,更准确的路径是:在法庭上或通过法庭,与公诉人(检察院)重新回到谈判桌前,就认罪态度、退赃退赔、量刑建议等内容再次进行协商。法官在其中可能起到沟通桥梁的作用,但最终出具书面《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的,仍然是检察院。明白了这一点,才能有的放矢,不会把宝贵的沟通精力用错方向。

如何把握审判阶段的“最后机会”

那么,如果已经站到了审判的门槛上,该如何行动呢?首先,必须有实质性的悔罪表现。像我们案例中的退赃,就是最具说服力的行动之一。此外,积极赔偿损失、争取被害人谅解等,都是能够打动公诉人,重启认罪认罚谈判的重要砝码。空口表示“我认罪”,但没有任何实际行动配合,效果会大打折扣。

其次,需要辩护律师与公诉人进行有效、专业的沟通。律师需要向公诉人清晰地阐明,当事人为何此时才下决心认罪认罚(例如,经过庭审教育真正认识到错误),以及当事人为此已经或即将做出的具体努力(退赃、赔偿等)。目标是说服公诉人,当事人的悔罪是真诚的,重新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也符合罚当其罪的原则。

说到底,刑事案件的结果,往往取决于对时机的把握和对规则的了解。审判阶段的认罪认罚,就像一场与时间的赛跑,窗口正在缓缓关闭,但尚未完全合拢。它的操作更复杂,对专业性要求更高,但绝非毫无希望。许多当事人最深的担忧,是错过一个节点就再无回头路,从而付出沉重的自由代价。我无法保证每个案子都能复制我们案例中的结果,但至少,你不必在信息不全的情况下,提前放弃一种法定的可能性。

如果你正面临类似困境,对庭审策略感到迷茫,不确定此时是否还能有所作为,我的建议是,先把案件的核心情节和当前阶段告诉我。我帮你看看,在现有的程序框架下,最务实、最紧迫的一步应该踩在哪里。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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