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时间,几乎每天都需要给一些当事人和家属解读最新的司法解释。其中问得最多的,就是关于两高发布的新规,以及它对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挪用资金这几类常见企业犯罪的影响。
简单来说,变化非常大。从今年的5月1日开始,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挪用资金这三种犯罪,在定罪量刑的标准上,将参照对公职人员(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罪、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来执行。
这意味着什么?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司法实践对发生在民营企业内部的这类经济犯罪,在量刑上确实相对“宽容”一些。同样的犯罪数额,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所为,可能面临十年以上的刑期;而换成企业员工,刑期可能会轻不少。这种“同罪不同罚”的现象,一直是法律实务中讨论的话题。
而这次新规的核心意图,就是在量刑尺度上抹平这道鸿沟,实现“国企民企,同罪同罚”。
要理解这个调整的份量,我们可以对比一下调整前后的数额标准。
就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举例。调整前,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数额较大的标准是数万元,数额巨大的门槛是数十万元。而调整后,参照贪污罪的标准,数额较大的起点会降至数千元,数额巨大的门槛可能降至数十万元,而一旦达到数百万元的级别,就进入了“数额特别巨大”的范畴,对应的刑期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很多当事人和家属看到这里可能会想:这个数额门槛,是不是比以前降低了很多?答案是肯定的。这种参照适用,直接导致了入罪门槛降低、量刑档次升格。以前可能只是“数额较大”的情形,在新规下可能被认定为“数额巨大”;以前刚到“数额巨大”门槛的,现在可能就要面对十年以上的刑期了。对于已经涉案但尚未判决的人来说,这无疑是一个需要严肃对待的变量。
变化已经到来,焦虑于事无补,关键是要看清自己处于哪个阶段,并采取有针对性的策略。
首先,对于犯罪行为发生在新规生效日之后的情况,那毫无疑问将适用新的、更严厉的标准。这就对企业的合规管理和员工的职业操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预防远比事后补救重要。
其次,也是目前咨询最多的情形:犯罪行为发生在新规生效之前,但案件目前仍在司法程序中,比如刚刚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或者已经开庭尚未判决。这部分案件,在程序上有一个重要的时间节点——即新规的生效日。
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刑法适用原则,对于新规生效前发生的犯罪行为,原则上应适用行为时的旧规定。但如果新规处罚更轻,则适用新规。然而现在的情况恰恰相反,新规处罚更重。因此,一个非常现实且紧迫的问题是:如何让案件在生效日前得到一个结果?
这里就涉及到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取得谅解这些法定从宽情节的运用。如果当事人已经具备了这些从宽情节,那么与办案机关充分沟通,争取在生效日前移送起诉、开庭并宣判,就可能让案件适用旧的标准,从而避免升格量刑的风险。这需要律师与当事人、家属紧密配合,把握好诉讼节奏。
刑事案件的走向,往往就卡在这些关键的时间窗口和程序选择上。新规带来的不只是法条的变化,更是对案件处理策略和时机的重新评估。如果你或家人正面临这类问题,案件又恰好处在审判前阶段,现在最需要的不是慌乱,而是清晰地梳理:案件到了哪一步?具备了哪些从宽情节?距离新规生效还有多少可争取的时间?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