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公司要求补的差价,钱你先转给我。”
几年前,外省某市一家火锅店的几位合伙人,为了改店铺外墙设计,通过公司营销总监聂某某协调。聂某某就以公司名义,要求他们支付一笔十几万的“改造配合费”,并让钱打到了他自己的个人账户里。
事情办成了,钱他没交回公司。后来,公司发现了这笔账,聂某某也因此站上了法庭,最终被认定构成职务侵占罪。
这个案子判下来,可能很多朋友会觉得意外:一个营销总监,看起来好像不经手工程款,他怎么就“利用职务便利”了?那笔钱压根没进公司账户,又怎么能算“本单位财物”呢?
今天,我就结合这个案子,和大家聊聊职务侵占罪里,两个最容易被普通人误解的关键点。
很多人一听到“职务便利”,下意识觉得,那得是财务、出纳、仓库管理员这种直接管钱管物的岗位。如果不是这些核心岗位,好像就和自己没关系。
这个案子恰恰打破了这种误解。被告人聂某某的职务是“营销总监”,按他的辩护意见,他日常并不负责工程部的工作,所以不具备侵占工程款的职务便利。
但法院为什么没采纳呢?关键就在于“临时授权”。
当时,公司老板明确指派他去协调处理火锅店外墙改造这件事。这就意味着,在这个特定事项上,他获得了公司赋予的对外协调、处理相关事宜的权力。这份权力,就是他新的“职务”。
我执业这些年见过不少类似情况。一个销售经理,被临时指派去收一笔尾款;一个项目经理,被授权代表公司签订某个补充协议……一旦你在这个被授权的范围内行事,法律上就认为你是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所以,风险点往往就藏在这里。很多当事人觉得“我只是帮公司办个事”、“钱先放我这儿,回头再交”,却没意识到,从你经手的那一刻起,法律意义上的责任和风险就已经产生了。你的岗位头衔也许没变,但你做事的名义和权力基础,已经发生了变化。
这是另一个核心争议点。聂某某和辩护人提出,这笔钱是火锅店付的“改造配合费”,应该交给施工方,不属于他们公司,所以谈不上侵占“本单位财物”。
这个理解,在人情上或许说得通,但在法律上站不住脚。
法院查明了背后的商业关系:外墙工程是公司发包给施工方做的,工程款需要公司根据工程量向施工方结算。火锅店支付的这笔“改造费”,实质上是替公司垫付了本应由公司承担的部分工程款。
也就是说,这笔钱在法律性质上,是公司的“应收款项”。它虽然不是公司保险柜里现成的钱,但已经是确定应当归公司所有、并需要由公司处置的财产。
我办理这类案件时,特别关注财物的“权属性质”。除了账上的现金、库里的货物,那些基于合同即将获得的收入、应当收回的债权、甚至是可期待的利益,只要权属明确归属于单位,都可能被认定为“本单位财物”。
这意味着,即使钱还在客户口袋里,只要根据约定它最终属于公司,而你利用职务截留了,风险就已经构成。很多当事人栽跟头,就是因为误以为“钱没进公司账就不算公司的”,这种认知偏差代价很大。
回过头看这个案子,两个要件结合在一起,界限就很清晰了:聂某某基于公司授权去办事(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应属于公司的应收款项挪入个人账户(侵占本单位财物),职务侵占罪的构成也就比较明确了。
刑事案件最怕的,是在模糊地带毫无知觉地越了线。很多公司员工,甚至中层管理者,都可能因为不熟悉这些法律认定的边界,而把自己置于风险之中。如果你或身边的人,在处理公司事务、经手款项时心里没底,不确定某个操作是否稳妥,我的建议是,先把事情的具体脉络理清楚。你可以把情况告诉我,我帮你从法律角度看看,当前最需要厘清和注意的关键点在哪里。
说到底,职务侵占罪认定的关键,往往不在岗位的高低,而在行为的实质。搞清楚“利用职务”的边界,认清“单位财物”的范围,是在职场中保护自己不可或缺的一课。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