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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斌律师:帮人打广告,为何成了“帮信罪”?网络推广的刑事风险

2026-04-17

很多做网络推广、广告代理的朋友,可能觉得自己的业务模式很清晰:客户给需求,我们做投放,收钱走账。看起来风险不大,直到突然有一天,因为给某个网站打了广告,办案人员找上门。几年前,外省某市的一起真实判例,就揭开了这个行业里一个容易被忽略的雷区。

公司招牌,挡不住个人责任

这个案子里,一位做推广的王老板,注册了一家网络科技公司,招了几个同事,专门在网上接广告单。他们的业务,就是帮客户网站做推广引流,客户付一笔不小的数目,他们从中抽取几十万的利润。听起来是一家正常的公司在运作。

但问题在于,他们明知道很多客户是做虚假贷款诈骗的网站,不仅接了单,还通过一些方式为这些网站套上看似正规的“外衣”。最终,随着上游诈骗团伙落网,王老板和两位同事也被一并带走。法院的判决结果,给很多心存侥幸的从业者上了一课:三人均被认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老板被判了实刑,两位同事被判缓刑。

这里藏着一个关键点:他们有公司,为什么不是单位犯罪?这是很多老板的认知误区。以为用公司签合同、走对公账户,出了事就是公司的责任。但刑法有明确规定,如果设立公司就是为了实施犯罪,或者公司成立后主要活动就是犯罪,那么法律就会“刺穿公司的面纱”,直接追究背后的个人责任。王老板的公司,从成立起主要业务就是为非法网站推广,因此法院认定这是个人共同犯罪,老板是主犯,员工是从犯。这个认定,直接影响了每个人的定罪量刑。

广告推广,如何滑向“帮信”

那么,帮人打广告,怎么就构成“帮信罪”了呢?这里要理解“帮信罪”中“广告推广”这个行为的边界。

法律惩治的,不是所有广告行为,而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还为其提供广告推广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中,法院认定王老板他们“明知”的依据很充分:他们接触的客户,网名古怪、行为隐蔽;推广的网站是虚假贷款平台;甚至还采用了“套户”等非常规手段来规避监管。这些客观情节叠加起来,足以推断他们主观上对客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是心知肚明的。

所以,区别就在于,你是在为谁做推广。如果是为了一个赌博网站、诈骗平台或者色情APP,你的每一次点击引流,都是在为犯罪行为“输血”,这就可能滑向犯罪的边缘。实践中,这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有所不同,后者更侧重于自己直接去发布违法信息,而“帮信罪”的广告推广,是为别人的犯罪平台提供宣传帮助。辨明这个区别,对于确定辩护方向至关重要。

看到这类案子,我常常想,很多朋友不是故意犯罪,而是对风险太陌生了。他们觉得“我只是一个中间商,赚点差价”,却忽略了审查终端客户合法性的责任。一旦终端爆雷,整个链条都会被审视。对于家属而言,如果当事人已经涉案,有几个方向需要特别关注:第一,主观上是否“明知”是辩护的核心,要仔细梳理所有与客户的沟通记录、结算方式,看是否有不合常理的迹象;第二,要清晰还原当事人在整个业务环节中的具体角色和作用,是决策者、主要获利者,还是执行指令的参与者,这直接关系到是主犯还是从犯的认定;第三,涉案的违法所得能否清晰界定、有无积极退赔的可能,这些财产性处置情节,会对最终的量刑产生实实在在的影响。

网络推广的世界,流量为王,但安全底线才是生存之本。接单前多一分审查,经营中就少十分风险。如果因为业务关联,家人或自己已经卷入调查,最重要的不是慌乱,而是尽快理清其中的法律关系和事实节点。刑事案件有它的程序节奏,越早进行专业的分析,越能看清局面,找到应对的路径。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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