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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斌律师告诉你:民企高管,别在这些地方踩到刑事红线

2026-04-16

在一次企业家的交流活动中,几位公司负责人都提到了类似的困惑:一些日常的公司财务操作,怎么突然就成了被调查的由头?尤其是在新的司法解释即将实施的背景下,很多过去觉得“不算事”的做法,风险正在悄然升高。

一、拿公司钱那一刻的念头,决定了是纠纷还是犯罪

很多公司负责人遇到过这样的情况:公司资金临时周转一下,用于个人开销,想着过阵子就还回去。事后也确实还了,以为这就没事了。但在司法实践中,问题的核心不在于事后还不还,而在于“拿钱的那一刻,你想不想还”。

如果动用资金时,内心已经做好了不归还的准备,具有了非法占有的目的,那么从行为完成那一刻起,职务侵占罪就已经构成了既遂。事后因为种种原因把钱还上,可以作为量刑时从轻处罚的情节,但无法改变行为的犯罪性质。这就像一个关键的开关,按下去的瞬间,性质就已经定了。

反过来,如果一开始就是基于临时借用、短期内归还的真实意图,并且也确实及时归还了,通常不构成职务侵占。但这里有个非常危险的“陷阱”:如果这笔钱被你用于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即便你从没想过占为己有,也可能触犯另一个罪名——挪用资金罪。所以,“借”公司的钱,从来都不是一件可以随心所欲的事。

二、关联交易的红线:利益是否流进了个人口袋?

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关联交易难以避免。比如,高管控股的另一家公司需要资金周转,于是未经股东会决议,就从自己管理的公司拆借了一笔钱过去。这种做法本身一定构成犯罪吗?不一定。关键在于,这笔交易里,有没有为个人谋取利益。

如果借款利率公允,有合理的担保,关联公司也按期还本付息,整个交易并未损害公司的利益,那么这通常被视作一种存在程序瑕疵的关联交易,属于民事或公司内部治理范畴的问题。

但一旦越过了那条红线,事情的性质就变了。比如,借款利率远低于市场水平,或者干脆没有利息;没有要求任何担保,导致款项回收风险极大;又或者,作为决策者的高管,从这次借款中秘密获取了回扣、干股等个人好处。这时,行为的核心就从“为公司进行的交易”变成了“利用职务为自己谋利”,极有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甚至职务侵占罪。规则很清晰:关联交易本身不犯罪,但从中“揩油”就是犯罪。

三、商业贿赂的“安全区”已经消失

这对许多依赖人情往来获取商业机会的民营企业来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警示。过去,向同样是非国家工作人员的企业高管行贿,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数额门槛相对较高。但根据新的司法解释,这个标准被大幅下调了。

简单来说,入罪的“数额较大”标准变得更加严格。这意味着,为了拿项目、抢订单而给合作方关键人员“好处费”的行为,其刑事风险急剧上升。过去可能被认为是在灰色地带游走、数额不大就“不算事儿”的潜规则,现在很容易就踩过刑事立案的红线。

更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是单位实施的行贿行为,不仅单位要被判处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还将面临更严厉的刑罚标准。商业往来中的“润滑剂”,正在变成可能引爆刑事风险的“导火索”。

作为在企业一线处理了众多经济犯罪案件的律师,我深感许多企业家并非刻意违法,而是在不熟悉法律边界的情况下,无意识地踏入了雷区。刑事风险的特点在于,它往往在你以为最安全、最习以为常的操作中潜伏。新规的实施,与其说是收紧,不如说是再次划清了那条不能逾越的底线。

如果你或你的企业正在面临类似的调查或困惑,对某些历史财务操作感到担忧,重要的是先理清法律上的性质。我们可以一起分析具体情况,看看当前最需要关注和应对的重点在哪里。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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