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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斌律师:卖电子烟也可能犯法?很多人的误区就在这里

2026-04-16

去年以来,我们接到的关于电子烟经营的咨询明显多了起来。很多人困惑,甚至带着点委屈地问:不就是卖点电子烟吗,怎么就成了“非法经营罪”?

这种困惑很普遍。一方面,电子烟市场曾有一段时间监管相对模糊;另一方面,不少人觉得这只是个新兴消费品,离“烟草专卖”那种严格许可还很远。但我想说的是,法律对市场的规范是动态的,认知一旦滞后,风险就会悄然而至。最近看到一个江苏的判决,几个从生产到销售电子烟的当事人,都因为非法经营罪被判了刑,其中有人涉案金额十几万,也有人达到了数十万。这个案子,就很能说明问题。

一、卖电子烟,到底需不需要“许可证”?

这是所有问题的起点。答案是肯定的,而且这个“国家规定”的变化节点非常明确。

在2021年底之前,电子烟的监管确实存在一定的模糊地带。但自2022年10月1日起,修订后的《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正式施行,其中明确将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卷烟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管。这意味着,电子烟被正式纳入了国家烟草专卖管理体系。

具体到经营环节,无论是生产(包括代加工)、批发还是零售电子烟,都必须像经营传统卷烟一样,事先取得相应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没有这个许可证,你的经营活动就是“未经许可”,踩中了非法经营罪的第一道红线。江苏这个案子里,从上游的生产者黄某,到中间的批发商余某,再到下游的零售商方某,无一例外,都没有这张关键的许可证。

二、什么样的“电子烟”,才会构成这个罪?

这是另一个关键,也是法庭上常见的争议焦点。并不是所有长得像电子烟的东西,都会按非法经营烟草来处理。

根据国家强制标准,能够纳入烟草专卖品范畴的电子烟,核心特征之一是:其雾化物(烟油)中应含有烟碱,也就是尼古丁。这是因为,将其纳入专卖管制,根本上是基于其具有烟草特性、易成瘾性和健康危害性。如果一种产品,只是外观像电子烟,但产生的气溶胶里根本不含尼古丁,那它本质上就不属于烟草专卖品。

在司法实践中,涉案产品是否属于“电子烟”,往往需要专业的鉴定。鉴定会从产品是否含有电子传送系统、释放物是否为气溶胶,以及是否含有烟碱这几个方面来综合判断。江苏这个案子中,法院正是依据鉴定意见,确认了涉案产品含有尼古丁,属于电子烟,从而将其纳入非法经营罪的规制范围。反之,如果卖的是不含尼古丁的“假电子烟”,那可能涉及的就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其他罪名了。

三、如果已经涉事,家属和当事人该怎么做?

了解规则是为了规避风险,但如果事情已经发生,慌乱是最无益的。根据我们处理这类案件的经验,有几件事需要特别注意。

首先,对于家属来说,最重要的是尽快理清三个基本事实:当事人具体做了什么(是生产、批发还是零售)?大概的经营时间和金额规模?有没有取得过任何形式的许可?这些是律师初步判断案件性质和严重程度的基础。

其次,要理解“情节严重”是入罪门槛。非法经营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对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有明确的数额规定。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货值金额,任何一个达到标准,都可能构成犯罪。因此,涉案的电子烟数量、销售金额、库存货值,都是直接影响案件走向的核心数据。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审视案件的辩护空间。除了是否构成犯罪的根本辩点外,在已经构罪的情况下,是否存在自首、坦白、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法定从宽情节?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主犯还是从犯?这些情节的争取和认定,直接关系到最终能否适用缓刑,以及罚金的多寡。江苏这个案子里的几名被告人,最终都适用了缓刑,正是因为他们到案后基本都有坦白、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等情节。

电子烟从新兴产品到严格监管,这个转变很多人并未完全意识到。经营行为是否合法,边界已经非常清晰。如果你或家人正在从事相关生意,却对许可资质心存疑虑,或者已经因为此事被调查,感到不知所措,那么理清现状是第一步。刑事案件有它严格的程序和时间节点,尽早由专业律师介入分析,把法律上的利与弊、现实中的操作路径弄清楚,才能避免在焦虑中做出错误的选择。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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