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到一篇检察官写的专业文章,讨论了一个有点反常识的问题:一个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强迫幼女卖淫,在法律上到底该怎么评价?
文章里提到一个现象:在一些案件中,花钱的嫖客因为和幼女发生关系,可能被定强奸罪判刑。但那个组织、强迫幼女卖淫的未成年人,虽然行为恶劣,却因为没到16周岁,达不到强迫卖淫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最后可能没办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听起来是不是有点矛盾?为什么直接实施性侵的人要被重罚,而那个在背后强迫、控制幼女的人,反而可能因为年龄“逃过一劫”?今天我就从刑事律师的视角,和大家聊聊这个复杂的法律问题。
要理解这个问题,得先看明白强迫幼女卖淫这个行为在法律上的性质。
从表面看,它当然是强迫卖淫罪。行为人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幼女去卖淫赚钱。但往更深一层看,这个行为同时严重侵犯了幼女的性自主权。每一个被强迫发生的性关系,本质上都是一次强奸。
所以,在法律评价上,强迫者的这一个行为,实际上同时符合了强迫卖淫罪和强奸罪(奸淫幼女型)两个罪的构成要件。这在刑法理论上,叫做“想象竞合”,通俗讲就是“一行为触犯数罪名”。
那为什么实践中会出现只追究嫖客,难追究强迫者的情况呢?关键就在于刑事责任年龄这道“坎”。
我国刑法规定,满16周岁的人,才对所有犯罪承担刑事责任。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八种严重的犯罪负责,这八种里包括强奸罪,但不包括强迫卖淫罪。
所以,如果一个15岁的孩子犯了强迫卖淫罪,单纯从这个罪名出发,确实无法追究。但是,如果他的强迫行为中,包含了强奸罪的实质内容,法律就留下了另一条评价通道。
根据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的精神,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指的是具体的犯罪行为,而不仅仅是罪名。也就是说,只要一个未成年人的行为实质性地构成了这八种严重犯罪之一,哪怕它外表上挂着别的罪名,也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这就回到了我们最初的分析:强迫幼女卖淫的行为,本身也符合强奸罪的构成。
在具体案件中,强迫者往往扮演着绝对支配的角色。他们通过暴力、控制完全掌握了幼女的意志,然后安排、促成嫖客与幼女发生关系。从法律上看,强迫者实际上是把嫖客当成了自己实施强奸行为的“工具”。
这种在背后操控全局、支配整个犯罪流程的角色,在刑法上可以评价为“间接正犯”。也就是说,虽然他本人没有亲自实施性侵,但他利用他人(嫖客)的行为,实现了自己侵害幼女性权利的目的,其性质和危害性与直接实施强奸的正犯没有本质区别。
因此,对于一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其实施了强迫幼女卖淫的行为,虽然因年龄问题不能定强迫卖淫罪,但其行为中包含了强奸罪的实质,完全可以用强奸罪来追究其刑事责任。这样做,恰恰是为了填补法律因年龄划分可能产生的处罚漏洞,实现对幼女这一最脆弱群体法益的周延保护。
刑事案件中,对行为性质的精准定性,往往决定了最终的结果。尤其是涉及到未成年人、年龄界限这些特殊情节时,法律适用的逻辑会更复杂。如果你或家人遇到了类似情形的困惑,搞不清楚行为到底有多大风险,或者已经被卷入,不确定办案机关会如何定性,可以先把情况告诉我。我执业这么多年,见过各种复杂的罪名竞合与年龄认定问题,或许能帮你把这里面的法律逻辑理清楚。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