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年,有个判决引起了我的注意。检察院以诈骗罪起诉,法院最终却判了非法经营罪。案子不复杂,黄先生在某外汇平台做代理,用喊单、晒盈利图这些方法吸引客户交易,他赚平台的佣金。客户亏了不少钱。
很多当事人家属遇到类似情况,第一反应都是:这肯定是诈骗啊!宣传是假的,老师喊单是骗人的,钱都亏光了。但法律上的认定,有时和我们的直觉不太一样。今天我就聊聊,为什么有些看起来“骗人”的期货交易,最后不按诈骗罪来办。
刚才提到的那个案子,法院的判决书里写得很清楚。他们主要确认了三件事:
第一,平台和交易是真实的,亏损是市场波动造成的,不是后台修改数据。黄先生的每一笔交易,都得到了客户的授权。
第二,客户自己知道外汇投资风险很高,也同意支付佣金,并且随时可以登录自己的账户操作。
第三,也是最核心的一点,法院认为黄先生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他赚的是交易佣金,客户的本金他根本碰不到,直接进了平台的保证金账户。他也没有限制客户出金。
所以,法院认为这本质上是一种违规的“代客理财”行为,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构成的是非法经营罪,而不是诈骗罪。
这个判决给我们划出了一条很关键的线:钱去哪儿了,谁最终拿到了钱。
诈骗罪的核心,是行为人从一开始就想把你的本金据为己有。而在对接真实期货平台的案子里,行为人的盈利模式是赚佣金、返点。他的利益和客户的交易频率、交易量挂钩,而不是和客户的本金挂钩。
这就像开赌场的“抽水”,赌客之间对赌,庄家靠流水赚钱。赌客可能输光,但钱是被其他赌客赢走了,不是直接被庄家装进口袋(当然,开设赌场本身也是犯罪)。
在这种模式里,客户的资金直接进入第三方监管的保证金账户,代理公司或喊单老师是碰不到的。客户理论上可以随时申请提现(平台是否设置其他障碍另说)。既然碰不到钱,也很难阻止你提钱,法律上就很难认定他有“非法占有你本金”的直接故意。
至于夸大宣传、反向喊单,这些确实是欺诈。但在刑法里,一般的欺诈行为和诈骗罪是两回事。前者可能涉及虚假广告、民事纠纷,而后者需要满足完整的犯罪构成,特别是“非法占有目的”这个主观要件。缺乏这个要件,就像汽车少了发动机,定不了诈骗罪。
当然,不是所有期货案都定非法经营。如果有下面这些情况,朝诈骗罪方向定的可能性就大大增加了。
第一种,也是最典型的,就是“虚拟盘”。客户的钱根本没有进入国际市场,只是在一个内部软件里走个数字。后台随时可以修改K线图,控制涨跌,客户注定血本无归。这时,平台和代理方的目的就是侵吞本金,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特征。
第二种,是“真假混同”。有些平台会开两个账户,一个对接真盘给客户看,博取信任;另一个是虚拟盘,把客户资金导进去。一旦资金进了虚拟盘,性质就变了。
第三种,可以叫“代客理财演变型”。前期正常交易,获取信任,等客户投入资金量足够大时,直接卷款跑路。这从一开始就可能是一个骗局。
你看,法律定性非常看重资金流向和最终目的。同样是喊单老师,同样让客户亏钱,但因为底层模式那一点点区别,罪名和量刑可能天差地别。
我聊这些,不是为任何违法行为开脱。非法经营罪也是刑事犯罪,也要面临严厉的惩罚。但作为律师,我必须把这里面的法律逻辑理清楚。很多家属的困惑和焦虑,其实就来自于“以为是这样,但法律上却是那样”的落差。
在刑事案件里,准确的定性是辩护的起点。如果用一个错误的罪名去套,整个辩护策略都会跑偏。比如一味去辩“没有骗”,但法院审查的重点可能是“是否经过批准”“是否扰乱市场秩序”。
如果你或家人正卷入类似的案件,感到罪名定性复杂,不确定辩护方向在哪里,可以先把情况告诉我。我帮你分析一下,目前案子的关键点,可能更接近我们上面讨论的哪一种情形。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